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玉红环罚字〔2018〕第102号
玉溪春和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无 组织机构代码: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998751732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棋盘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宗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玉溪春和纸业有限公司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18年9月28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 2018年9月28日拍摄现场照片;3. 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9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红环罚告字〔2018〕第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
2、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玉溪红塔支行 户名:玉溪市红塔区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5300165863605100096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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