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玉红环罚字〔2018〕第76号
玉溪市一棵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9L8K79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灵秀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灵秀社区的餐饮经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1.2018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2018年6月11日拍摄现场照片4张;3.2018年6月11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红环罚告字〔2018〕第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018年8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我公司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故意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公司虽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但并没有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 “我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无力负担此巨额罚款”、“特请求贵局撤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我局不予采纳。我局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玉溪市一棵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灵秀社区的餐饮经营项目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2、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玉溪红塔支行 户名:玉溪市红塔区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5300165863605100096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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