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玉红 环责停字[2017]02号
红塔区北城鑫平石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30402600199124
组织机构代码证: L1832560-7
社会信用代码: 无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东前社区小龙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开才
我局于 2017 年 2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红塔区北城鑫平石灰厂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1.2017年2月4日《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2月4日拍摄现场照片;3.2017年2月17日《玉溪市红塔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17年2月7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玉红环监字[2017]第011号)1份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
1、停产整治。
2、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若你(单位)拒不履行停产整治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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