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布时间:2017-04-10 10:01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红环罚字〔2017〕第7号

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688560355A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大坡头玉通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汝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3月 23日及2017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通过起不到防渗作用的井向外排放污染物,经监测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1、2017年3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3月24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17年3月28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4、2017年3月29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2017年3月23日拍摄现场照片4张;6、2017年3月24日拍摄现场照片2张及视频;7、《玉溪市红塔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玉红环监字[2017]第35号);8、《玉溪市红塔区环 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玉红环监字[2017]第36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41日以《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红环罚告字〔2017〕第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玉溪红塔支行   户名:玉溪市红塔区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5300165863605100096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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