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吨,价值7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4-10-30 09:00 来源:玉溪市公安局 红塔分局 打印

近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条涉烟线索在有人涉嫌非法囤积烟叶
办案民警立即循线追踪
很快确定了囤积烟叶的具体位置
为逃避打击
违法犯罪人员竟将窝点伪装成了一个伪装成废弃酒厂的仓库这是一个有组织的作案团伙

为将团伙成员一网打尽
经侦、网安、刑侦等部门对案件线索再分析、再研判
终于掌握了该团伙的作案规律
待时机成熟
10月26日在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的协助下将整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当场查获初烤烟叶400余包约21吨,涉案价值70万余元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名民警到达现场时嫌疑人正在对非法囤积的烟叶进行打包准备通过非法渠道运输至外省进行贩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案的成功侦破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打击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决维护经侦大队将继续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全力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公平的社会环境

警方提醒

烟草制品属国家专营专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民购买烟草时要注意辨别真伪,若发现假烟,应及时向烟草专卖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一、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数额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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