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男子欠债动起歪脑筋 暗度陈仓诈骗8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06 00:00 来源: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打印

2021年11月2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将6辆被诈骗抵押的车辆交还给受害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当事人脸上洋溢着高兴的笑容,对办案民警全力破案挽回经济损失的行为给予高度赞扬和衷心感谢。

2021年9月初,负债累累的红塔区男子殷某由于囊中羞涩、入不敷出,绞尽脑汁想“赚钱”的路子。从事过二手车交易的殷某认识一些二手车交易商,知道可以用车辆抵押借款。可是车从哪儿来呢,他想到了租车行。

9月9日下午,殷某来到大营街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350元的价格租了辆汉兰达轿车。并于当日用从事二手车交易时留存的《售车协议》和掌握的顾客信息,PS伪造车主信息制作了虚假《售车协议》,将租用车辆抵押给了二车手交易商李某某成功借款8万元。觉得此法可行的殷某为了获取更多钱财,次日又到该租车行以朋友结婚需要车辆为由,又租了另一辆轿车,如法炮制将车辆抵押给李某某借款6万元。

殷某在两次成功实施合同诈骗后,逐渐胆大妄为,不断运用相同作案手段先后在红塔区四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抵押给李某某。9月20日,其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在日常租用车辆巡查中,发现被租用车辆自出租后卫星定位显示一直停留在红塔区某地未见移动迹象,顿时心生怀疑遂前往查看才发现车辆被殷某抵押了。车行与李某某联系沟通后,选择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殷某在于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15日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通过制作虚假《售车协议》和车主虚假身份信息,向李某某编造车主需要抵押车辆的虚假事实,先后抵押6辆租用车辆实施诈骗,涉案金额80余万元。2021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殷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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