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02 00:0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区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区禁绝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铲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出售、食用罂粟幼苗、罂粟壳、罂粟籽。

二、凡发现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将依据以下法律进行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352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铲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根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第60条

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壳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将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0877—2694089

                    特此通告

                    红塔区禁毒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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