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 法律援助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18 10:12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近日,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代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通过不懈努力,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调解结案,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系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民,家庭较贫困,丈夫体弱多病,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一个带有二级伤残的女儿以及尚在上幼儿园的孙女,全家就靠女婿一人在外打散工维持生活。屋漏偏逢连夜雨,2013年3月14日7时左右,张某骑自行车在明珠路上被郭某驾驶的辽宁号牌机动车撞伤,郭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后经交管部门调解郭某仅支付了4642.5元。张某无奈,向州城法律服务所求助。根据张某家庭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办案中工作人员碰到了难题。肇事车辆属于外省牌照,车管所未联网不能调取车辆登记情况,保险公司无法查到车辆投保记录。通过交警联系到驾驶员郭某,但郭某不配合调查。办案人员遂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协助下,查询到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车主的基本情况,车主系王某,郭某系王某雇佣的驾驶员。
    2013年8月12日,该案在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诉请红塔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车主系外省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系外省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红塔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采取电话调解的形式,反复沟通,在各方的合作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用、后期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8760.66元;由王某赔偿张某护理费、误工费共计773元;由郭某补偿张某1000元,扣除郭某垫付的医疗费4642.5元,由张某返还郭某垫付的医疗费3642.5元。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发布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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