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条件评估表
发布时间:2008-12-19 15:1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溪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安全条件评估表

(试行)

单位(企业)名称                              

单位(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评估时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评估表

序号

     

企业自评意见

1

单位须经工商登记注册。

2

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

单位应建立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4

单位应建立购销管理制度。

5

单位应建立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6

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单位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

8

从业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9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零售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10

城镇商店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 15平方米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II级(砖混结构),商店内线路必须穿管,并配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店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和使用明火。

11

农村销售点必须在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内,并要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在居住房存放、销售)。销售点烟花爆竹存放区域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和使用明火。

12

城镇销售店内产品必须进柜销售,专柜长度不得小于 1.5,专柜与其它货柜间距离不得小于 1 ,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柜内,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销售店、储存库必须留有畅通的安全疏散通道。烟花爆竹备货仓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保管。

序号

     

企业自评意见

13

农村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存放于专柜内,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存。销售点烟花爆竹专柜必须与其它商品严格分隔,并划出专门区域存放、销售烟花爆竹。

14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销售场所 5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

15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 100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 50范围内不能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16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17

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应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与批发单位签订配送协议。

18

不得销售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A级产品。

备注:1、本表由零售单位填写,并对自查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中有“农村”、“城镇”字样的项目由自查单位结合实际分类进行填

写,其余栏目均要填写。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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