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监管系统“九不准”
一、不准在企业或中介机构兼职和参股;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监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不准参加由监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到监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私自占用被监管单位的财物;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和私自处理罚没财产;
七、不准在行政许可中“吃、拿、卡、要”;
八、不准利用工作之变为亲戚、朋友谋取私利;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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