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为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部门执行力和凝聚力,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实施意见》(玉政发〔2008〕28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转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玉红政发〔2008〕7号)及《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玉红政通〔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制
(一)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局领导正副职不适用本细则。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⑴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⑵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党支部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令等禁止性规定的;
⑷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⑴涉及本科室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和报批的;
⑵个人擅自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
⑶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⑷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无伤亡但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⑴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⑵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的,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⑶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有财产和资金的;
⑷对办案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⑸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⑴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⑵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⑶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⑷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⑴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⑵对本科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⑶进取精神差,作风不实,工作无起色的,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⑴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⑵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组织的;
⑶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⑷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⑴在救助指挥现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及时实施组织救助的;
⑵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刁难的;
⑶群众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的。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⑴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⑵违反机关规定,超标准接待的。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⑴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⑵在房屋修缮、办公用品(设备)采购、教育培训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⑶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⑴科室内部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解决的,或科室内部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⑵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⑶工作中应采取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⑷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整改;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责令公开道歉;
6、通报批评;
7、调整工作岗位;
8、停职检查;
9、劝其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
11、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支部递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项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由局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建议免职由局党支部向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采用第7项至第11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党支部协调区纪委第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工作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工作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工作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非直接监管单位、联合工作组、
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的反映渠道
1、区委、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安委办)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局党支部的决定、局领导提出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意见建议;
3、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部委办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通过以上反映渠道有本实施细则(三)规定情形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填写《行政问责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向局党支部提出书面建议。
(八)由局党支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行政问责审批表》经局党支部同意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九)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支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十)调查终结后,由局党支部会议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十一)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二)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局党支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领导小组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四)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党支部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
(一)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二)局办公室要采用新闻报刊、电子政务网、局域网络、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让公众了解局机关及各科室的职能及服务项目。
(三)由局办公室牵头,安全监管一科、安全监管二科配合,对劳保审批、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含备案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政策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四)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五)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8项工作承诺:
1、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工作快速高效,及时办结所承办的事项,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工作严谨、细致准确,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严守保密纪律,不让国家机密、工作机密不在我这里泄露;
5、围绕中心,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章守纪、执行规定,不让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注重自身修养,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不让我局良好机关形象在我身上受影响;
8、牢记宗旨,严于律己,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三、首问责任制
(一)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各科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有关科室要认真登记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局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
(一)局机关各科室要优化工作流程,对每一工作环节进行细化,对完成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二)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含备案事项)、党支部、局务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三)对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在现有工作节奏上努力加快办事速度,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一般事件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较为复杂涉及多科室工作的办件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特别复杂涉及多科室需要征求意见的办件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有紧急时间要求的按时间要求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四)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局领导、各科室根据工作确定AB角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五、责任追究
(一)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或办理质量较差的;
3、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4、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
5、对不属于科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科室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6、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六、其他事项
在局政务公开栏设置意见箱,在局办公室放置意见薄,在局办公室开设投诉举报电话:0877―2037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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