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城镇居民、学生家长和同学们: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问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6月1日在全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参保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在校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外地迁入红塔区,持有红塔区暂住证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均可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法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家庭或个人到居住地所在的中心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已转为非农户口,2008年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2008年10-12月可自愿选择办理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选一种,不能两种同时参保,选择城镇居民医保必须符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
(二)区直属13所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玉溪二中、玉溪三中、玉溪四中、玉溪五中、玉溪六中、玉溪二职中、玉溪一小、玉溪二小、玉溪三小、玉溪四小、红塔区一幼、红塔区二幼、红塔区三幼,统一由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儿童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学校的学生(儿童)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特殊群体:除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区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或区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3.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相关单位提供证明。
(四)从外地迁入红塔区,持有红塔区暂住证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可自愿在住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登记顺序
(一)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中的特殊群体(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收集、登记、核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市便民服务中心区人事劳动局医保中心 (玉湖路上段山石久渡吧正对面)办理复核、录入等工作。
区直属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城低保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员)的基本信息收集、登记、核实、收费等工作交区人事劳动局医保中心(玉溪市玉兴路92号)办理复核、录入、缴费等工作。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居民(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基本信息收集、登记、核实、收费等工作交市便民服务中心区人事劳动局医保中心窗口(玉湖路上段山石久渡吧正对面)办理复核、录入、缴费等工作。
玉兴路、玉带路、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包括非区直属小学、幼儿园)基本信息收集、登记、核实、录入、缴费等工作。
四、筹资渠道及筹资标准
(一)普通居民按以下标准筹资:
人员类别
| 筹资标准
(元/年)
| 个人缴费
(元/年)
| 各级财政补助
(元/年)
|
成年人
| 220 | 70 | 150 |
未成年人(学生、儿童)
| 100 | 10 | 90 |
(二)特殊群体人员: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不包括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详见下表)
医疗机构
| 市 内
| 转市外
| ||
一级(乡镇卫生院) | 二级(区级医院、市二院、市妇幼保健院等)
| 三级(市医院、市中医院)
|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75% | 65% | 55% | 50% |
六、其他未尽事宜,可与区人事劳动局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877―2031228
希望城镇居民、学生家长和同学们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祝:各位城镇居民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吉祥平安。
玉溪市红塔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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