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李棋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封伟
(四)单位地址:李棋街道办事处陆屯篾街3号
(五)邮政编码:6531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7-2151740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李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09.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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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02.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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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国务院令第 35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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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02.9.1 |
云政发〔20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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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15.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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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6.3.1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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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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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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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15.10.1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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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4.6.1 |
云政发(200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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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
199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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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99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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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2004年1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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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年1月1日 |
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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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1 |
主席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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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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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
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 |
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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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 |
2011.1.1 |
201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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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关于民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
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 |
2014.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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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2.1.1 |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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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5项)
第一项:劳动保障检察权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执法机构:红塔区李棋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1
分管领导姓名:王玉宏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陈磊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YX05161 劳动保障监察证、24-J07228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李棋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二项: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权:宅基地建房征用土地备案审查。
第二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 李棋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权: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第三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国玉溪市红塔区委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意见》:“联席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全区各乡、街道的居民点建设规划及民房建设项目,并根据规划管理权限,分别由市规划局、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红塔工业园区、市规划局红塔分局根据联席审查会议决定事项,出具居民点建设规划审查意见及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规划审批后,按照审批权限,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委托乡(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项:核发准建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准建证应当由建房单位或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后发放。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权:核发准建证
第五项:办理生育手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权:办理生育手续,发放《生育证》。
(二)行政处罚(共1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处5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李棋中队
执法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
(二)行政征收类(共1项)
执法行为名称: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7 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 地方性法规: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
1. 受理: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 初审: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其他行政职权类(共5项)
第一项
执法行为名称: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
执法行为名称: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会内定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本省的;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在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第二十一条:依法生育的女子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额,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
执法行为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关审查。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办理: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送达: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5.事后监管: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
执法行为名称: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一条:依法生育的女子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
执法行为名称: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材料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四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第二十五条: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2、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3、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4、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
执法行为名称: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 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李棋街道计生办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信息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 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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