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棋镇村(社区)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31 20:1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加强李棋镇村(社区)管理,规范村(社区)干部的工作行为,建立高效、廉洁、务实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村(社区)党总支、村(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关系
第一条 村(社区)党总支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村(社区)党总支与村(居)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社区)党总支对村(居)民委员会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支持、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村(社区)“两委”成员要自觉维护村(社区)党总支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村(社区)党总支负责对村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给予严肃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勤政务实
第五条   团结互助,互谅互让,要有大局意识,保持团结一致、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艰苦朴素、清廉务实的优良传统,严禁拉帮结派、各行其是、推诿扯皮、铺张浪费。
第六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不准违反规定开绿灯。
第七条  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勤政为民。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及其它问题。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环境美化工作。
三、集体决策
第八条  加强村(社区)民主管理,认真落实民主决策,严格执行《红塔区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玉红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九条 严格按村级“三重一大”事项的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 “两委”会议商议→按决策权限召开相关会议后决定执行。
四、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红塔区李棋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三资”管理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收支、财产、财物登记账目,坚持财务账目日清月结,坚持账款分开。
第十一条 对村(社区)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定期审查和离任责任审计,年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社区)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由村(社区)推荐人选,上报镇党委、政府组织考察、审核把关后,方可使用,聘用人员的经费由村(社区)承担。
第十三条 村(社区)外出考察学习,严格按照玉红纪联发[2006]3号文件执行,报请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发包合同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制,即:村(社区)发包合同须报镇政府审核,镇农经组备案。村(居)民小组发包合同须报村(社区)、镇政府审核,村(社区)、镇农经站备案。
五、上下班制度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规定为:
村委会: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00;
金州社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第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病假、事假必须要有请假条,杜绝无故旷工。书记、主任请假1天以上的由镇主要领导审批。不准请“霸王假”,无故不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扣发本人一个月补贴,全年累计旷工8天以上扣发本人一个月补贴。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督查制,党委、政府抽调纪检、组织、人事、宣传、党政办等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形式对村(社区)干部上班在岗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同时,对不执行本规定、干部脱岗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居) “两委”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职或终止职务:
1、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不参加村(社区)“两委”工作,不履行自己职责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吸毒或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4、不符合计生法定条件、计划外生育的;
5、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决策不民主、发包合同未逐级报经审核备案、严重损害村集体经济或群众利益的;
6、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等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7、侵吞和挪用集体资金拒不退还或擅自外借集体资金无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 村(社区)“两委”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职:
1、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2、在发展党员工作上,不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3、组织、参与、策划越级群体性非正常上访的。
4、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入账;支出超限额,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5、在民主决策中,不按“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程序进行;或擅自许诺,造成违法违规违章后果的。
6、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或企业吃、拿、卡、要的。
7、年度测评中,在正常情况下,村(社区)“两委”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村(社区)“两委”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限改2个月以内):
1、拒绝接受或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安排工作的;
2、群众急需要求解决、办理的事情能解决的不解决,能办理的不办理,或者故意拖、避、卡,群众反映强烈的;
3、在群众中搞拉帮结派;在 “两委”干部中搞分立、对立的;
4、工作中没有大局意识,没有集体观念,欺压百姓,打击报复,或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干扰、阻碍工作的;
5、在集体财产和群众利益遇到严重威胁时,故意离岗逃避;
6、年度测评中,在正常情况下,村(社区)“两委”成员有一半以上的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评议为其不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凡涉及免职或终止职务、劝辞、限期改正的村(社区)“两委”成员,既要认真严肃处理,又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错误事实清楚确凿,程序办理合法合规。
1、免职、终止履行职务、劝辞和限期改正的,由上级组织牵头会同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该同志错误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形成书面材料,然后召开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决定)。处理意见(决定)以书面形式报告(盖上“两委”公章,附上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报镇党委、政府讨论决定(备案)。
2、镇党委、政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发到相关村(社区)和本人(发文前,镇或村(社区)“两委”派人找当事人谈话)。
3、对在限期改正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落实两名村(居)干部或镇党委、政府指派两名干部作为帮改联系人。限期改正期满后,由镇党委、政府派干部找其谈话,本人在一个星期内写出自我检查报告交村(社区)主要领导或驻村联系点干部,并由帮改人签上意见。村(社区)“两委”根据本人自查报告和帮改人意见报镇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对其在改正限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限改;对仍不改正的,给予劝辞职务处理;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查报告的,视为自动辞职。
4、对劝辞职务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辞去职务的,由村(社区)“两委”主持召开党员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免职或终止职务处理。
5、对被免职或终止履行职务的村(社区)“两委”成员,由村(社区)“两委”主持召开党员、村(居)民代表会议,镇党委、政府派领导干部前去通报处理结果。村(居)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党员、村(居)民公告,并由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确定其他成员代理其职务。
6、所有材料存入村(社区)干部档案,由镇组织办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李棋镇人民政府 发布人:李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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