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30 20:55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社区(村)委会,各中心、所室、群团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把制度落到实处,决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经办事处同意,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保密、考核工作制度

          2.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机制及程序

          3.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查询信息更新制度

          4.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项解答制度

          5.凤凰路街道办事处96128专线联络员管理、考核及人员变动备案制度

          6.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信息查询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附件1

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

保密、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或者其他适用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纪检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2

凤凰路街道办事处

信息发布保密审核机制及程序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街道综合办分管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

三、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由街道信息领导小组负责采集,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四、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街道综合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街道信息小组组长确定。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3

凤凰路街道办事处

政务信息查询信息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街道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档案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单位全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投诉电话、基本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告、公告、通知及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七)归档文件和现行文件,档案工作政策规定介绍,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文化等各类信息查询;

(八)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档案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档案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档案局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档案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档案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档案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档案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档案信息及影响档案信息发布工作,档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任;逾期不改的,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查询96128

专项解答制度


为加强街道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管理,规范96128专线联络员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务信息,提高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云南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管理办法》和红塔区的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以下简称96128专线),是为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呼入号码的查询电话。96128专线查询方式为:查询人拨打96128,向接线话务员说明查询问题,由话务员将电话转接到有关行政机关,查询人向有关行政机关专线联络员直接问询并获得解答。

第二条  联络员是街道履行群众来电咨询政务信息查询的首问责任人,按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和强烈的责任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接听96128专线转接的电话,热情、全面、准确地答复群众的问询。

第三条  联络员提供专线服务时,应当按要求做到热情礼貌、态度诚恳、耐心细致,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第四条  联络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知识,能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96128的相关工作流程和规范制度。

第五条  来电咨询事项属于街道主动公开信息范围,联络员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

第六条  联络员要认真记录每个96128转接来的电话情况。来电咨询事项属于街道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但联络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详细记录,除需办理并有明确时间规定的查询,其余查询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  来电咨询事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联络员应告知来电人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程序,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八条  来电咨询事项属于依法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联络员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来电咨询事项属于街道属各中心(所室、群团组织)职责范围的,联络员应及时给予答复问题,并做好记录,联络员若遇到无法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记住来电咨询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事故原因等,立即与该问题相关的负责人联系汇报情况,并由该问题相关的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时,向该问题相关的领导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领导及时向主任汇报,专线联络员要做好全部记录工作的痕迹资料整理。

第十条  来电咨询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联络员应建议查询人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再次拨打96128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来电内容属恶意纠缠和联络员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行政机关专线工作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推诿塞责的二次转接(总机转分机、语音选择、直接让群众拨打其他电话都视为二次转接)。

第十三条  96128转接电话凡无人应答、二次转接、用户等待时间超过50秒而导致的用户主动挂机均视为转接失败。但联络员正在接听96128专线来电的同时又有其他查询来电而转接不成功的,不属转接失败。

第十四条    联络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接听所有来电,联络员离开岗位时,应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十五条  对于群众不满意的来电和投诉,由分管领导及时向主任报告,96128专线联络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区信息产业办。同时召开间的96128专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投诉情况告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采取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回访不满意市民,并详细填写《96128查询专线投诉办理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信息产业办。

第十六条  对间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查询热线的应答量、转接量、满意率和群众不满意来电跟踪办理等情况,由间的96128专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汇总并报区 信息产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于一段时间内群众通过96128专线频繁查询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问题,超出部门服务电话承载的情况下,可填写《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授权信息表》,提供标准解答信息,书面授权,经区信息产业办审核同意后,授权96128话务员直接解答。

第十八条  街道专线小组办公室要按工作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和工作报告,及时将96128政务信息查询实施情况报区信息产业办和区政府四项制度办公室。

第十九条  街道专线办要在每年公布街道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反映96128专线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街道96128专线办公室负责做好上级部门对96128专线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5

凤凰路街道办事处96128专线联络员管理

考核及人员变动备案制度


一、联络员登记备案制度

联络员由街道推荐,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确定后填写登记表,报区电子政务网管中心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要及时报知区电子政务网管中心备案。  

二、联络员工作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及时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把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本单位。

3.积极向区电子政务网管中心、街道领导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和意见,协助领导组织落实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培养先进典型。

4.及时报送街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查报告。

5.负责做好街道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6.负责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教材的征订和发放工作。

7.参与和配合区电子政务网管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三、情况信息上报制度

各联络员每季度向区电子政务网管中心上报1篇街道有关的工作信息,先进典型、经验材料随时上报。



附件6

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信息查询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街道各科室、各窗口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各窗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各窗口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窗口,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窗口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窗口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窗口。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通报批评。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凤凰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人:凤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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