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凤凰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人:凤凰路
根据《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主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877-2012345 网站地图
运行维护:玉溪市红塔区网络应急服务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6130826
网站标识码:5304020009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