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现场减免,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每月10日前),由村小组会计、村委会文书负责统计并初审后(主要审核住院病人的真实性),村委会文书持住院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收据、住院医药费一日清单、病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送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每月20日),由住院病人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领取。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凤凰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人:凤凰路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