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街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相关可公开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按照受理、登记、办理、告知、备案、归档等流程进行。
第四条 受理:1.街道必须受理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申请人向街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街道承担依申请公开的岗位人员(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人应当逐项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一)中的申请人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人信息不完整的,街道可以不予受理;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街道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条 登记:1.受理人员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填写《依申请公开登记簿》(附件二)包括时间、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主要内容、联系方式等。2.登记结束后,受理人员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三),按照本单位公文办理程序进入办理环节。
第六条 办理:街道接到申请表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是否公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2.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5.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告知:1.街道在规定时限内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四)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结果。2.需延期答复的,经街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流程的期限内。
第八条 街道将办理结果及办理相关材料表格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处理完毕由本单位相关岗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按时归档。
第十条 本流程由春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流程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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