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机关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审批权限范围 | 是否正在实施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燃气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瓶装燃气经营 | 负责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 是 | |
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7项:“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3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城市管理 | 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审批 | ||
4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管理 | 区级区域内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
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4项:“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区级区域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是 | |
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管理业 | 区级区域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地下管道建设审批 | 是 |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
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管理业 | 区级区域内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是 | |
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8 | 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 是 | |
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是 | |
10 | 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管理 | 负责本区区范围内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是 | |
1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 是 |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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