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城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0-11-25 15:25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机关

审批对象

审批时限

设定依据

审批涉及领域

审批权限范围

是否正在实施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85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十三条:“燃气换瓶点、集中气化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安全要求,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17项:“项目名称: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瓶装燃气经营

负责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2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7项:“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19925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20016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城市管理

区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10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20项:“项目名称:穿越依附道路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城市管理

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审批



4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11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21项:“项目名称: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城市管理

区级区域内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4项:“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 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199411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6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1项:“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

区级区域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6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10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项目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管理业

区级区域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地下管道建设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7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城市绿化条例》(19925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00)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管理业

区级区域内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8

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2166号)附件227项:“项目名称: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后实施主体: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

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3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4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13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城市管理

区域内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0

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管理

负责本区区范围内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1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补充:199411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6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611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50条(改为: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级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1日经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管理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局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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