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玉溪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凡玉溪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收费方式及范围的批复》。
二、收缴垃圾处理费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生态环境;2.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有利于推进红塔区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生活垃圾费是包含哪些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集中处理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的卫生费和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等特殊垃圾处理费)。
四、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范围及收缴对象
根据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收费方式及范围的批复》(玉发改价格【2017】574号),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覆盖红塔区9个街道88个社区辖区范围(包括玉兴、玉带、凤凰、李棋街道的全部辖区范围,北城街道除大石板社区的其他12个社区,春和街道除波衣、黄草坝村委会的其他10个社区,高仓街道除龙树社区的其他4个社区,大营街街道除甸苴、龙潭、大密罗社区的其他7个社区,研和街道除玉屏社区的其他8个社区)。
红塔区上述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及暂住人口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收费主体与委托收费
玉溪市红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为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2020年1月1日起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收取2020年垃圾处理费,此前应缴而未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此次收缴工作中将予以追缴。
六、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1.城乡居民住户可直接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缴费点缴费。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严格执行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区环卫站与所在街道派工作人员按现行垃圾处理费标准共同核定垃圾处理费,并发放《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持通知书到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缴费点缴费。
3.对于未按期到各街道办事处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红塔区城市管理局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七、红塔区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1.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免收的优惠政策。
2.李棋街道(除金州社区外)、北城街道、春和街道,高仓街道,大营街街道,研和街道辖区内的居民住户,2020年按每月每户4元收取,2021年按每月每户6元收取,2022年起按每月每户8元收取。在上述6个街道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的居民住户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符合减免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持相关证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减免手续。
八、红塔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备注 |
一、居民住户 | 户/月 | 8 | 居民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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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办公场所 | 平方米/月 | 0.2 | 办公场所使用方 | 办公场所开展服务业经营的,对应相关标准收取。 |
三、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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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食业(含内部食堂、食品加工) | 平方米/月 | 1 | 经营方 | 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1元标准收取。 |
2.除饮食业以外的商品流通、休闲娱乐、住宿等各类服务行业的场所 | 平方米/月 | 0.5 | 经营方 | 住宿业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1元标准收取。 |
3.经营性停车场 | 平方米/月 | 0.1 | 经营方 | |
4.集贸市场(含以街为市的经营场所、临时性的经营场所) | 立方米 | 45 | 市场 管理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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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含党校)、幼儿园、公园、博物馆、会堂、剧院、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老年大学教学场所、老年活动中心场馆等开放性场馆以及汽车站、火车站 | 立方米 | 45 | 管理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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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机构(含美容机构) |
立方米 |
45 | 经营方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按垃圾量产生量收取 |
平方米/月 | 0.5 | 经营方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按面积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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