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将15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通知》(云审改办〔2018〕2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玉红政发〔2018〕20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7月23日起,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做以下调整: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处理决定 | 理由依据 | 备注 |
1 | 红塔区城管局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 | 未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政发〔2017〕57号) | ||
2 | 红塔区城管局 | 房屋装修、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 | 未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政发〔2017〕57号) | ||
3 | 红塔区城管局 |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新建项目) | 行政许可 | 取消 | 未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政发〔2017〕57号)。 | |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扩建项目) | 行政许可 | ||||||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现状审查) | 行政许可 |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城管局审批项目合并目录表
1 | 红塔区城管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政发〔2017〕5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2 | 红塔区城管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3 | 红塔区城管局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装其他设施核准》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核准 | 行政许可 | 合并到《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借用电源核准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4 | 红塔区城管局 | 《拆除、迁移、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5 | 红塔区城管局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政发〔2017〕57号)、 | |
6 | 红塔区城管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7 | 红塔区城管局 | 挖掘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根据(云审改办发[2018]2号)此次调整的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机关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审批权限范围 | 是否纳入一站式平台 | 是否正在实施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 是 | 是 | 修改名称 |
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是 | 是 | 修改名称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 是 | 是 | 修改名称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机关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审批权限范围 | 是否正在实施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燃气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负责区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 是 | |
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4项:“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区级区域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是 |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管理业 | 区级区域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地下管道建设审批 | 是 | |
4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管理业 | 区级区域内修剪、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挖掘城市绿地审批 | 是 |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 是 | |
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区域内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是 | |
7 | 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管理 | 负责本区区范围内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是 | |
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 是 |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许可 | |||||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 | 红塔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消纳场地核准 | |||||
9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关闭、闲置、拆除辖区内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是 | |||
以上本次调整原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5项,合并7项,事项名称调整5项。本次调整后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目前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1项。上述取消、合并、名称调整、保留开展的事项城管局于2018年7月17日前按照区编办要求完成了区政务网上的资料、数据、信息等更改编制,并经局法制办及区编办审核后于2018年7月17日在网上进行了发布,于2018年8月01日开展了调整后的事项受理、审批工作。
本次调整城管局承接以下8项行政许可事项:
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城管局) | ||||||||
(共3项) | ||||||||
备注:承接的许可事项是以“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区级部门开展,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在2016年《红塔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8项事项基础上进行承接。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职权类别 | 处理决定 | 设定依据 | 承接依据 | 备注 |
1 | 红塔区城管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3项:“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2 | 红塔区城管局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3 | 红塔区城管局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第21项:“项目名称: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4 | 红塔区城管局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5 | 红塔区城管局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6 | 红塔区城管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7 | 红塔区城管局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8 | 红塔区城管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承接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17〕57号)文件。 | |
城管局承接到以上8项许可事项后,及时与区编办进行了对接,因8项事项以前相关单位未开展过业务,也无相关业务资料,不能及时开展网上相关数据、资料的录入工作,无法开展许可业务。根据当前不具备开展业务的实际,局征得区编办同意后本次承接事项未在网上公示。目前城管局正在进行8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的编制工作,待相关指南、手册编制好经局法制办及区编办审核通过后,由城管局将相关资料、数据录入区政务网上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开展许可业务。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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