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5 15:27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一、受理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具有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资质的公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 红塔区城管局

四、审批条件

1.车辆所属公司具有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资质; 2.车头、车身喷有所属车队的名称或标志; 3.车辆加装统一标准的顶灯; 4.车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驾驶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1 大厅:红塔区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877-2616762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1号万商汇17幢 公交路线:13路、18路到保安大厦站下车,沿玉龙路方向步行350米到万商汇大酒店左转150米至万商汇17幢;或11路公交车到冯井站下车,沿玉龙路方向步行大约580米至万商汇17幢,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8:00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

 

原件

 

  A4纸

1










2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A4纸

1










3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A4纸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A4纸

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原件及复印件

 

  A4纸

1










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A4纸

1










7

 

申请备案车辆前、后、车身左侧面(45度角)彩照各一张(含电子版)

 

原件

 

  电子版

1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本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1)在线申办 申请人登红塔区政务服务网,填写申办信息。 (2)网上预约或取号 申请人在网上预约或到现场取号。 (3)递交纸质材料 预受理通过后,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纸质材料前往红塔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 (4)核验材料 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或《材料补正告知书》。 (5)审查、决定 窗口人员正式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部门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结果文书或证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 制证完成后,短信通知申请人。若约定为邮寄方式收取结果的,办理结果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若约定为现场取证的,凭受理回执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红塔区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出件窗口领取结果;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原件。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直属中队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611561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1.窗口咨询。地址: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直属中队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611561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玉溪市红塔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备案卡》。证件有效期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备案卡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卡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0877)6160019 网上投诉:红塔区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220.163.118.117/yxht/mai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红塔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龙路万商汇16幢5楼;邮政编码:65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红塔区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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