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为便于林草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涉林草等违法活动,维护林草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玉溪市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执法范围
委托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在红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行使玉溪市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管辖的权限内所有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涉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云林办发〔2023〕7号)中的实施主体第一层级为县(市、区)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并以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
二、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执法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因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政策调整,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示。
玉溪市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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