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林业科技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 林业草原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
| 2 | 林业技术试验研究及示范推广 | 林业草原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第十四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 ||
| 3 | 森林火灾案件调查 | 森林防火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4 | 古树名木管理 | 林业草原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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