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八岁以前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面三种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变更民族成份所需材料:
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抚养方签署)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公民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生父母的离婚证
4.公民生父母的离婚协议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变更民族成份所需材料:
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生父或母与继父或母共同签署)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生父母的离婚证;
4.公民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变更民族成份所需材料:
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养父母共同签署)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养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证明。
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本人提交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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