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解读(1)
发布时间:2018-04-28 11:46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标准原文】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标准释义】

《国家卫生区标准(2010版)》已废止,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的创建工作依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中明确为“辖区内”的指标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标准中未明示的指建成区范围内。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标准原文】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1.国务院2014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创建城市应与《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一并贯彻落实。

2.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制定相关文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有创建卫生城市的方案、组织指挥体系、考核检查与奖惩制度。

3.市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三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

4.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市),应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设区的市也应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市委书记或市长应担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组长,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标准原文】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6.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7.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可以作为政府办事机构,也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的独立内设机构。爱卫办的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8.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9.街道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原文】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标准释义】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必须制订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

1)工作要点。是爱国卫生众多工作内容中与目标直接关联的重要工作,是关注点,要体现抓大放小原则,确保工作遵循主线推进;

2)预期目标。即围绕工作要点的阶段性目标,尽量具体量化;

3)围绕目标开展的工作内容。

4)成效评估。通过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滚动改进、螺旋上升。

11.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各级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并充分发挥卫生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城乡的卫生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要求辖区范围内创建有1个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并在广大城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爱卫会办事机构应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标准原文】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标准释义】

12.平台建设除了采用传统的来电来信模式外,要注意发挥好网络等新媒体等作用,让爱国卫生的工作触角延伸至社会的每个角落。建立并维护好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执行受理程序。明确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的建议投诉受理程序,严格按照受理、登记、批转、办理、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及时向举报者解释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2)严格保障渠道畅通。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对建议和举报热心接待、专心聆听、耐心询问、静心分析、细心解答。

3)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时限。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投诉,坚持做到“及时批转、及时查处、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及时报告”,严格执行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限、查处时限和反馈时限。

4)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反馈制度。对投诉承办情况及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5)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认真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的满意度,要求群众对本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标准原文】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标准释义】

13.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本健康信息或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包括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涵盖科学健康观、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安全与急救、基本医疗、健康信息六类健康问题素养。

14.2008年1月,卫生部第3号公告发布《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简称健康素养66条,见附件)。《公告》是世界上第一份全面界定公民基本健康素养内容的政府文件。《健康素养66条》作为全国各地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的主要传播内容。

2013年,为进一步推动健康促进和科普工作,落实深化医改健康促进工作任务,切实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努力实现健康中国梦,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该活动第一周期为三年,每年围绕一个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开展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活动。2013年“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的主题是“合理用药”,2014年的主题是“科学就医”。每年8-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公布当年宣传主题,作为当年健康素养传播的重点内容。

15.健康素养水平是衡量地区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评价辖区开展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效果重要指标之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全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结果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6.48%,2012年为8.80%,2013年为9.48%。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国卫宣传发〔2014〕15号)要求,“到2015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1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12%、10%和8%”;到202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24%、20%和16%”。健康素养监测应为近3年内公布的数据,监测工作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能科学反映本地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在向社会公布前应得到上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确认。

【标准原文】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标准释义】

16.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17.地市、县级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用房、办公设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交通工具及材料制作设备。人员配备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和评价等职能;健康教育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8.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等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应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19.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宣传信息科学、准确。

20.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应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市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

21.社区(街道、乡镇)应加强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沟通,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2.医院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健康教育科(室)的医院应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医院建立、健全院内健康教育工作网路,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巧,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医院加强与辖区媒体之间的沟通,利用新闻媒体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沟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 文件精神,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24.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对学生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开展相应干预活动。学校设有心理咨询室,聘请有资质的心理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缓解学生生活、学习上的压力。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文件精神,使学生掌握与其年龄水平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25.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

26.鼓励城市开展健康促进区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创建工作。

【标准原文】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标准释义】

27.广泛开展全民健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

28.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工间(前)操制度。

29.8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30.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户籍人数,占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

31.城市区县及以上地区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全覆盖。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籍总人口数的2‰。(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籍总人口数的千分比例)。

【标准原文】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标准释义】

32.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统筹媒体资源,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33.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以下变相烟草广告也属于被禁止范围:

1)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者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3)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34.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35.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精神,依据《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

36.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做控烟的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的创建工作。

37.室内场所不仅仅是指全面封闭的场所。只要该区域包括有顶部的遮蔽,或者有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不论该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这类区域都定义为“室内场所”。

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38.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卫生部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见下图)。也可以依据当地立法规定的标识张贴。凡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主要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禁烟警语或提示语。

三、市容环境卫生

【标准原文】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标准释义】

3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要求。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40.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发展实际,研究和制定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工作计划,健全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编制等方面制度,确保数字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置效率不断提高。已经投运的城市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发展。

4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2.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43.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44.城市河道、湖泊等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各类船舶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45.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46.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标准原文】

(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标准释义】

47.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48.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全面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49.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50.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4)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5)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

6)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1.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1)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3)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m。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6)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7)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8)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

9)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标准原文】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标准释义】

5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各城市应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51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2号)、《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RISN-TG009-20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应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2)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综合等级评价B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

3)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等指标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4.粪便无害化处理

1)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的要求。

2)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3)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执行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的有关规定。

5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结合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2)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3)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6.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统计计算,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 106-1999)计算,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人均0.8~1.8千克/日;生活污水按自来水供应量×0.85(该系数适用于生活区、商业区的城区,对于工业区,系数做相应调整)计算。

【标准原文】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标准释义】

57.城市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8.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59.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06)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60.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2)公共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方便群众入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标准原文】

(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标准释义】

61.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62.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63.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64.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标准原文】

(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标准释义】

65.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66.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67.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68.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69.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0.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标准原文】

(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标准释义】

71.社区有爱卫会组织,建立爱国卫生制度,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能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72.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73.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74.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75.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76.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77.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标准原文】

(十六)城中村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标准释义】

78.“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城中村”是都市中的村庄,城 乡结合部是城市的窗口,均与城区紧密相连,这些地区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城中村”及城 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外来流动人口居多等问题,是目前影响城市形象和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的主要薄弱环节。为此,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这一地区纳入,作为创卫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通过创卫促进这一地区的综合整治,使城市和谐发展。

79.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城市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村委会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80.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有盖,不得有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81.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城中村”应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四、环境保护

【标准原文】

(十七)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标准释义】

82.执照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83.上一年未发生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未有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84.城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标准原文】

(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标准释义】

8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年优良天数≥300天,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1)地级城市所有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点位,除清洁对照点外均参加结果评价。县级市监测点位按其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和评价。所有监测点位均采用自动监测设备。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要求,全年AQI指数小于100(含等于)的天数≥300天。

3)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分指数的计算方法与环境空气质量(AQI)的分指数相同,空气污染分指数值对应的各项污染物浓度见下表。污染分指数都计算出后,取污染分指数最大者为城市当日的空气污染指数API。

空气污染指数分级浓度限值

  污染指数

  污染物浓度(mg/m3)

  API

  PM10

  SO2

  NO2

  50

  0.050

  0.050

  0.080

  100

  0.150

  0.150

  0.120

  200

  0.350

  0.800

  0.280

  300

  0.420

  1.600

  0.565

  400

  0.500

  2.100

  0.750

  500

  0.600

  2.620

  0.940

4)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值的有效数据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4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逐年下降。

86.城市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划定秸秆禁烧的区域。将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区域纳入禁烧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推进秸秆高效综合利用。秸秆禁烧的区域要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87.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统计与评价方法正确。

1)区域环境噪声点位设置应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640的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昼间监测每年一次,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仪器的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方式符合GB3096的相应要求。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2)将全部有效网格测得的昼间等效声级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即为整个城市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标准原文】

(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标准释义】

88.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地方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应急物资和器材。

8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水质达标。

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

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开展监测,共61项。地级市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市每季度监测一次。

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监测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23个项目。地级市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市每半年监测一次。

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源指标全分析监测,地表水源为109项,地下水源为39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2)地表水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水质。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9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

1)划定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功能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无居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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