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二款: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口证明文件。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纪委督察部门,电话110,0877-2694018、2694015;
2、纪检监察信函投诉: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纪委,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68号,邮政编码:653100。
3、电子投诉邮箱:htfjjw@163.com;
4、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门户网站:http://yxht.xxgk.yn.gov.cn/Z_M_014/?departmentid=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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