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公安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红塔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及所属部门和派出所。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分局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规范性文件;
2、分局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统计信息;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传,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媒体。
第七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的各部门、各派出所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10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指挥中心,分局指挥中心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指挥中心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以方便公众查询。
第九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容监督: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3、奖惩:把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分局对各部门、各派出所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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