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一、派出所户政窗口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办结
(一)出生登记落户(含3岁以下往年生婴儿)
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医学证明的,凭单位和知情人证明,经派出所社区(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证明后,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单位和知情人出具的能够证明直系关系和出生日期的证明。
3、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随父亲入户的,还需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子女未落户证明(玉溪市内可免除此证明,由户籍民警上网查询后给予办理)。
5、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落户时,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和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应认真登记,按月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汇总后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往年生婴儿未落户的,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公民首次变更姓名
凭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街道(乡)、社区的证明及意见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由辖区派出所所长审核即可办理。
(三)红塔区区内“三投靠”落户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用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红塔区范围外无正式工作或已离退休人员,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3、户籍关系属红塔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4)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提供残疾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居民户口簿、单位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上述“三投靠”人员落户,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人员申请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不提供《失业证》或无业证明,凭有效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办理。
二、 分局审核审批户籍业务
此业务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并审核,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局审核审批。
(一)补录遗漏人口
往年(3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经派出所社区(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证明后,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
3、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补录遗漏人口落户时,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和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应认真登记,按月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汇总后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公民二次以上变更姓名
凭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街道(乡)、社区的证明及意见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由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局审批办理。
对第三次变更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须由申请人出具不再进行变更的《保证书》后,由分局审核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后方能办理。对第四次更改姓名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三)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1、变更:民族变更仅针对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民族成分进行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市民宗局出具的更改民族成分通知书
由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跨省、州市及县区“三投靠”落户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5)投靠人员户籍类别为非农业户籍的,需原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和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红塔区范围外无正式工作或已离退休人员,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4)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居民户口簿、单位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等材料之一
上述“三投靠”人员落户,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人员申请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无业证明,凭有效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办理。
(五)收养人员的迁移落户
依法收养弃婴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收养人书面申请
3、捡拾弃婴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分局审批即可办理。
(六)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红塔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50万元、经营1年以上,且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投资人书面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县级以上税务年度完税证明
(5)投资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管理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2、在红塔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500万元、经营1年以上,且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
(5)投资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6)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县以上劳动和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五大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和企业法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3、在红塔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经营1年以上,且企业年度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和2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
(5)投资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6)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县以上劳动和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五大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和企业法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7)已经落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必须按照“三投靠”的要求办理。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凭公司的正式《任命书》或《聘书》给予办理。
(七)高技能人才的落户条件
单位聘用的具有高级技工、技师等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县以上劳动和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需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5)单位聘用人员购买“五大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