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公安机关及全体公安民警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全面改进和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全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推进全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形象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及全体公安民警。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全区公安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所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
第五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七条 全区公安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所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开展工作。各部门、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全区公安机关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民警。
第九条 全区公安机关应当在“窗口”单位及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民警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其他民警应当实行挂牌上岗,以便群众监督(涉密单位除外)。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经办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置之不理、不予接待或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导、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办事人对首问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分局督察大队投诉。分局督察大队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以下简称限时办结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限时办结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全区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能够缩短承诺办结时限的应当缩短;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及时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全区公安机关承诺的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派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将限时办结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第十七条 办理限时办结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分局领导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全区公安机关办理的限时办结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第十九条 全区公安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条 办事人认为民警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可向该民警所在单位或分局督察大队投诉。民警所在单位或分局督察大队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责任部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评优资格;对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相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评优资格;对领导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办事人置之不理、不予接待或推诿扯皮的;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的;
(三)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的;
(四)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导、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评优资格;对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三)未按规定答复办事人的。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三项制度,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分局督察大队负责受理行政问责和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投诉,服务对象认为全区公安机关服务部门违反三项制度的,有权向分局督察大队投诉,投诉电话:0877-2694018。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三项制度规定,经调查属实的,依照《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四项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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