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6 16:4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
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
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的效能和水平,确保政令警令畅通,认真履职,恪尽职守,促进各项公安保卫任务顺利完成;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建设平安和谐红塔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警车管理规定》、玉溪市红塔区《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玉溪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问责,是指对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不依法、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热情为群众服务,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渎职、失职,承诺虚假、推诿塞责,不作为、乱作为,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全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规范执行职务,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
    1、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移送的行政案件未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登记的;
    2、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受理、立案的案件,未及时开展工作,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发生与案件有关严重后果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法管辖案件的;
    5、受理行政案件不实或刑事案件立案不实,隐案不报、虚报数据的;
    6、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或乱收办案费的;
    7、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致使案件未得到公正处理的;
    8、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接受吃请,影响公正执法的;
    9、为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说情,或向其家属、其他涉案人员及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通风报信的;
    10、非法扣押非涉案财物或私自占用、挪用扣押的涉案财物的;
    11、采取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或故意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
    12、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或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在审查期间非正常死亡的;
    13、未认真履行看守职责,造成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的。
    (二)在窗口服务、公安管理工作中:
    1、故意刁难群众的;
    2、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擅离职守、或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未完成服务事项,引起群众不满投诉,查证纯属民警个人原因造成的;
    3、对群众报警、报案、咨询、业务申请和求助拒绝、推诿,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
    4、对群众报警应当出警而不出警或拖延、延误出警的;
    5、工作马虎、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6、值班、备勤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到位,人为关闭通信工具,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外出、串岗,造成脱岗、漏岗,影响工作的;
    7、未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开展信访接待工作,或在接待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8、对群众因检举、控告、申斥、求助等事项上访,不按规定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9、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10、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而未能办结,又不能说明理由;未做好解释稳控工作,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11、对信访部门、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查办并报结果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12、扣压、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人或者单位的
    13、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异常信访苗头不及时上报,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信访事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不配合、支持其他地方和部门处理,致使信访事项办理受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15、不按时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发生重特大案件(事故)的;
    16、不按时或不按照要求开展重点人群管理工作,造成漏管失控酝成严重后果的;
    17、辖区发生重大案(事)件,经倒查属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负有失查、失职责任的其他情形;
    18、责任区内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出租房、流动人口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火灾事故,经倒查负有管理责任的;
    19、因工作不落实,对责任区纳入管理的重点单位(部位),未履行检查职责,未发现安全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0、直接负有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因工作不落实在责任区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21、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
    22、执行警卫任务不按照规定时间到位、擅自改变工作方案、脱岗,直接导致重大安全问题的;
    23、执勤期间发现有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
    (三)在机关综合管理、保密安全工作中:
    1、对基层一线实战单位呈报的事项未及时处理,贻误工作时机,造成良影响的;
    2、对上级机关要求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未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泄密或丢失涉密文件、材料的;
    4、公安网络计算机“一机两用”的。
    (四)在遵守纪律制度中:
    1、驾驶警用车辆未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服的;
    2、非执行警务任务,将警用车辆违规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店门口的;
    3、非执行紧急警务任务,驾驶警用车辆有闯红灯、逆行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以投寄匿名信件、发手机短信、在公安网络发表留言等形式,诽谤、攻击、诋毁、辱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团结和工作的;
    6、违反上级有关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收赞助的。
    (五)全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工作中:
    1、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未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延误,情节严重的;
    2、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采取消极态度,执行不力,工作滞后,经上级帮助仍无明显转变的;
    3、在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的重大行动期间,非经批准外出,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的;
    4、授意、指使、默许本单位民警改变案件性质、编造虚假工作成绩,或向上级隐瞒实情的;
    5、基层科所队长因工作不力,致使本科所队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经上级督促和帮助仍未改变后进面貌的;
    6、因组织指挥不当,导致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队伍管理不严格,禁令、条令、规章制度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民警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问责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按照事实、情节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分别按照下列方式问责:
    (一)责令赔礼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
    (五)通报批评;
    (六)发给《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或《督察决定书》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
    (九)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
    (十)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两项以上合并使用。
    第七条  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取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发给《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或《督察决定书》,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的问责方式;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采取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辞退的问责方式。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的问责,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及处理程序,由分局纪委和督察部门初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局党委批准处理。
    第九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民警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系其直接(分管)领导同意、授意、默许、要求的,对该领导一并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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