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住建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依申请进行公开。本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红塔区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hongta.gov.cn/yxgovfront/newShowContentPage.jspx?path=htqzfxxgk&channelId=3079)上公开,也可以到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阅(办公地址:红塔区东风中路106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红塔区住建局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红塔区东风中路106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电话:0877-2051891;
传 真:0877-2050438;
电子邮箱:htqzjjcwb@126.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 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 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State?bmid=9a2f4700-b506-403f-9595-98cc4d7fba08&pid=e4e90d1a-92a4-4348-8cc4-d3d636857bf2,在线填写《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三)办理流程
1.本部门当面受理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在收到申请后,将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制作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2.收到申请后,本部门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清楚。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有关公开载体查阅。
(2)属于可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
(3)属于部分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涉密信息或非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5)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6)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在与申请人沟通后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再正式制作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7)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非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诉求或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有关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按照上述类型能够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本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四)相关说明
1.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本部门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向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