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 2.申请人具有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有效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3.属于《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4.具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 5.具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预评价报告。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审批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一)咨询地址:红塔区政务服务中心(红塔区秀山西路1号滇中万商汇17幢)。
(二)电话咨询:0877-2013926。
(三)网址/htqzfxxgk/htqaqscjd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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