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红塔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交易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表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办公家具包括:桌子、椅子、凳子、沙发、茶几、书柜、档案柜、保险柜等。
(二)办公电子(器)设备分为日常设备和专用设备。
1.日常设备包括:电脑(平板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高拍仪、碎纸机、饮水机等日常办公所用设备。
2.专用电子(器)设备包括:服务器、交换机、摄像头、LED屏、功放、UPS电源、叫号机、查询机等专用于政务服务与交易服务的电子(器)设备。
3.系统软件包括:数据交换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软件等与政务服务、交易服务工作相关联的软件。
4.其他: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原则。
第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对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是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配、清查、维修、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资产名称、购置时间、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人、存放地点、使用状况、调剂调配等进行登记;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实物管理卡片。
第九条 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负管理责任,应分别明确管理负责人。每个工作人员对其使用的资产负具体保管责任,对其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采用计算机等电子化管理手段,建立固定资产电子查询目录等电子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各股室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原因,列出需购置资产的名称、用途、规格、数量、金额等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后,达到一定金额提交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研究同意报局财务室按照有关采购规定进行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及领用: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责任股室牵头,会同局办公室、财务室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对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清点、登记。局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在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全体工作人员应爱护保管好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确保其安全、完整。对蓄意破坏、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遗失的,由使用人自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之间不能私自调配资产,如确因工作需要调配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后方可调配。
第十五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的,需与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固定资产如需维修,由使用保管人提出申请,说明维修原因,报局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由局办公室牵头,各资产使用或保管人员配合开展清查工作。对资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人、完好程度等进行清理,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及账卡相符。对清查中盘盈、盘亏、损毁、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写出固定资产清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申请,经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报财务室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因故损毁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新购置费用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固定资产档案是指与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主要有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清单、采购合同及附件、装箱单、使用说明书、保修单、资产管理台账、资产使用单位及人员的领用登记资料、清理核实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审批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活动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作为文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后,到货验收时,管理人员及时将随资产一起送达的相关资料集中收集整理,作为固定资产档案进行管理,相关人员借阅时,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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