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红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6.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彩照;
9.指定医院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合格证明的合格证明;
六、审批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一)咨询地址:红塔区政务服务中心(红塔区秀山西路1号滇中万商汇17幢)。
(二)电话咨询:0877-2013926。
(三)网址(n.gov.cn/portal)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一、 受理范围
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个人。
二、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 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红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 审批条件
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 申请材料
1.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报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
5.半寸免冠彩色照片(每人备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自己的申请表上);
6.培训合格证;
7.医师资格证书;
8.医师执业证书;
9.职称证;
10.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
11.护士资格证;
12.护士执业证书;
13.医学专业学历毕业证;
六、 审批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七、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 审批服务
(一)咨询地址:红塔区政务服务中心(红塔区秀山西路1号滇中万商汇17幢)。
(二)咨询电话:0877-20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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