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凤凰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15:15 来源: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打印


20259210837分,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玉溪师范学院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921接报后塔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凤凰街道办事处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经初步核实向区人民政府作了汇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有关规定,受红塔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与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凤凰街道办事处、红塔区总工会2025921组成了9·21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1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规操作在进行建筑外墙窗户清洁过程中坠落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金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587385****,于20111227日成立,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资质证书情况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云)JZ安许证字〔20180006**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3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持有编号为D2535191**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电力工程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718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718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648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718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648日);持有编号为D3535359**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530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530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530日)、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530日)、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3025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530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530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630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30630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30630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玉溪师范学院,是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530400431985****,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是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院的施工建设项目多数由玉溪师范学院为主体进行立项、招标,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成立了基建修缮科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玉溪师范学院老旧教学楼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玉溪师范学院内

合同编号YSJJ-SG-2025-**

施工范围:玉溪师范学院第125671113教学楼的基础设施改造。其中56教施工内容是拆除原有马赛克墙面,新做石膏漆墙面,拆除原有金属窗,新做铝合金窗,更换大门等。

2025715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招标人玉溪师范学院达成了该施工项目的磋商成交。2025719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师范学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85.27万元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715日成立了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师范学院老旧教学楼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部,任命林*勤为项目经理,毛*涛为安全员,王*为现场管理人员。

截至2025928日,玉溪师范学院老旧教学楼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

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经查阅相关台账记录,该项目部在新工人入场时,分别于2025720日、2025810日,组织了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总人数为13人,并进行了安全交底,于每日早晨召开班前会,向施工人员交代当日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建立了项目经理带班检查台账,于2025720日开始,截至2025920日,由项目经理林*勤带班以每周两次的频率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出包括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等检查记录,累计检查数17次。项目部为施工工人配备了安全帽、安全带,要求施工工人穿戴防滑劳保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事故发生经过

2025921早上8许,项目部项目经理林*勤组织召开了班前会,分配当日工作任务并向工人交代施工注意事项*林分配的工作是在玉溪师范学院第五教学楼南面外墙进行窗户清洁,班前会结束后工人就开始各自的工作,*勤随后开始在工地进行巡查,837分王*、林*听到第五教学楼处有响声后就赶到声音来源处查看,发现*林侧卧式躺在地上,头部流血。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图片1.png 

事发地点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玉溪师范学院第五教学楼南侧,第五教学楼共4层,总高约14米,搭设了9层脚手架,每层约1.5m,施工人员在脚手架上横向移动时,使用的是宽约30cm,长约2m的单层木板作为踩板且未进行固定,坠落高度约3米。脚手架靠外侧使用绿色立网防护,但有多处大面积破损,事发现场散落有安全帽,安全带碎片,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救援已结束,已设置警戒区域。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男,59岁,身份证号:5324011966********,汉族,家住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赤马村委会*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劳务人员主要负责现场卫生清理、场地整理及施工器具规整等工作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921838*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事对伤者进行紧急呼唤,并电话上报公司管理层。844分,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实施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因李*林身上的安全带有碍救援,林*勤使用刀具将李*林身上的安全带割开以便抢救,约10分钟后,李*林被抬上救护车送至玉溪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1019分,李*林经抢救无效死亡。勘验人员1720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并向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红塔区委办公室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事宜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善后处置过程中,者遗体处理妥当网络舆情平稳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从发现到抢救迅速、有效,应急响应体系完善,没有延误,没有造成事故扩大,应急救援及时未发生二次事故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劳务人员*林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在脚手架上行走过程中坠落至地面脚手架行走踩板未进行固定,防护立网有多处破损,无法进行有效防护,现场施工环境存在不安全状态;上述主、客观因素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未系挂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

2.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辨识并整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防护立网的破损未进行及时更换,供施工人员脚手架上行走的踩板未进行固定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玉溪师范学院

项目由玉溪师范学院立项、招标,后勤服务中心成立了基建修缮科负责项目后续管理,在管理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聘请了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内容、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理。

(二)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此次施工项目的监理单位,分别于2025年7月20日、2025年7月22日组织施工单位针对高处作业安全、脚手架安装、拆除进行了技术交底,分别于2025年8月5日、13日、30日,9月17日,组织甲方和施工单位对近期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会议讨论部署。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作为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劳务人员,违规未系挂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整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八条第一款[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24241979********,住址: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作为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5]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24241979********,住址: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作为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师范学院老旧教学楼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部项目经理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项、第六项[8]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安全管理混乱:企业领导及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生产效益而忽视安全风险。没有将安全置于首位,企业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立网破损未及时更换,员工安全对作业环境的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等,使得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已知的安全隐患不整改,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的登记、整改、复查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标准化作业规程;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规范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减少因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风险。

、整改要求及防范措施

(一)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安全风险,有效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控,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扎实开展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玉溪师范学院应学院区域内的施工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整改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源头整改、彻底消除。

)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对辖区内属于监管范围的各类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突出违法行为。

凤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区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对外来企业各部门要按监管职责严格监管,必须层层压实责任,坚决做到安全责任不落空,要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根除安全生产侥幸心理,一旦查实问题和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各各部门要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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