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9·16”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04 09:22 来源: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打印


 

20259161532分,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元。

接报后塔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街道办事处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先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经初步核实向区人民政府作了汇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有关规定,2025916受红塔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总工会、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9·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9·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风险预判不足,堆垛管理混乱,发生产品堆垛倒塌打击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0217670****2021126成立,营业期限为20021023日至长期。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塑料薄膜、塑料板、管、棒材、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销售、安装;废旧物资回收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为靳*伟、总经理为王*显。公司下设生产服务部、财务部、技术中心、销售部、业务拓展部和一个车间。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法定代表人靳*伟,安全生产由生产服务部具体负责,生产服务部下设安环部,安排有2名专职安全员。经查阅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务部制定的《仓库管理办法》、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消防应急演练方案、应急演练评估总结等,培训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po膜生产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叉车安全、仓库管理等;应急演练内容包括火灾处置、员工疏散、灭火演练等;会议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仓库管理、叉车管理、车辆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务部主要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通过组织培训、会议和班前站队开展日常员工安全教育,对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进行宣讲。

2025年,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126日、224日、324日、421日、530日、623日、728日、825日召开了8次会议,参会部门包括生产服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技术部、质管部、办公室、市场拓展部、财务部、党群办等,主要围绕企业生产、成品质量、市场拓展、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安排部署。2025年,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共组织安全培训及演练8次,分别为:318日(39人参加)、513日(67人参加)、521日(69人参加)、65日(无培训签到,未载明参训人数)、613日(61人参加)、625日(62人参加)、711日(75人参加)、813日(44人参加),共组织培训及演练417人次,次均参训人数为59人。其中,从参训签字情况看,该起事故中死亡的员工杨*辉仅参加了2025318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叉车驾驶人驾驶叉车时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减速缓行;仓库产品、物料不得遮挡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仓库管理员每日巡查责任区内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培训人为钦*刚,培训地点位于成品库五号库;其余7次培训签到记录均未见杨*辉签字参训。

经查阅相关管理台账,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设备检修、高处作业、设备安装、定岗安全生产进行安排。企业制定的《旭日塑料生产服务部仓库管理办法》,以生产服务部名义下发,适用仓库管理工作,明确了仓管员、搬运工的工作职责与流程,载明:“生产服务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办法及考核标准,并及时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旭日塑料生产服务部所有”,《旭日塑料生产服务部仓库管理办法》无下发日期。其中,安全与卫生管理章节部分,对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具体内容,明确:“仓库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重点区域抽查,抽查货物堆码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根据货物重量、体积等,制定货物堆码要求,监督搬运、堆码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在《旭日塑料生产服务部仓库管理办法》仓管员与搬运工协同管理规定章节部门,明确:“仓管员负责指挥与监督,搬运工按照要求执行操作,共同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仓库堆码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堆码基本原则、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事项,安全第一原则载明:“堆码高度需符合货物载重极限,严禁超载导致货垛坍塌;易倒、易碎货物需采取固定、防护措施”;空间高效原则载明:“在安全前提下,合理利用仓库垂直空间,但需预留顶层消防、照明及人员操作空间”;堆码操作规程载明:“托盘堆码适用于原料堆码,堆码层数根据托盘承重(通常不超过10层),层间需平整对齐,防止偏移;吊带堆码采用阶梯式堆码,控制堆高(通常3米),防止滑坡”;堆码安全管理明确日常检查、承重管理、人员操作等,其中,日常检查内容载明:“仓库管理员每日巡查堆垛状态,重点检查是否有倾斜、等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承重管理内容载明:“仓库地面、货架、托盘严禁在承重不足区域堆放重型货物,新货物堆码前需确认承载载体的极限负荷”。

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阅监控视频,20259161430分许,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杨*辉驾驶叉车至新厂区西侧塑料薄膜成品堆垛处,下车搬运木质托盘,143241秒,杨*辉搬运木质托盘靠近塑料薄膜堆垛时,堆垛顶部可见位移,塑料堆垛向围墙一侧倾倒,143249秒,倾倒的塑料成品堆垛完全倒塌,埋压、打击杨*辉。随后,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连(杨*辉工友)发现杨*辉不见后,电话联系其未接听,在寻找杨*辉过程中,发现其驾驶的叉车停放在新厂区塑料薄膜堆垛处,叉车未熄火,倾倒的塑料薄膜堆垛下方血迹渗出,后紧急联系厂区工人合力搬开塑料薄膜,发现杨*辉仰面被埋压在塑料堆垛下层,经120现场抢救并确认杨*辉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西侧塑料薄膜成品堆垛处,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救援工作已结束。现场堆垛了约50捆聚乙烯地膜,单只净重8KG,每捆125只,每捆重量为1000KG,堆垛自厂房向北侧呈散落倒塌状,堆垛最高处约3-4米;地面有较多血迹,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事故中死亡人员尸体已移出事发地点;成品塑料薄膜堆垛上方可见灰白色遮雨布,堆垛倾倒侧与血迹连接处有1木质托盘,部分木板和底部支撑构件已折断;成品塑料薄膜堆垛与厂房之间底部间隙约40cm,可见黑色塑料托盘,塑料薄膜底部向上翘起,倾斜朝向厂房西侧(倾倒方向);堆垛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识。

事发当天辖区天气晴间小雨,南风,19-26,事故现场位于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棚膜车间西侧塑料薄膜成品堆放处。事故发生当日,红塔区未监测到地震等自然灾害。

经调取事发时现场监控录像,可见: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搬运工杨*辉驾驶叉车运载木质托盘至棚膜车间外塑料薄膜成品堆垛西侧后,下车搬运木质靠近塑料薄膜堆垛时,堆垛发生倾倒,堆垛高度明显高于杨*辉,堆垛倾倒后整体埋压、打击当事人。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辉,男,彝族,家庭住址为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社区,身份证号码为:5304281989********为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搬运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9161530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连发现杨*辉被倾倒的塑料薄膜成品堆垛埋压后,电话通知厂区员工赶赴事故现场救援,搬离倾倒的塑料薄膜,1540分,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陈*璋电话向生产服务部负责人钦*刚报告,现场员工组织工人施救并报120,后经120现场急救并确认杨*辉已无生命体征,钦*刚于1643分向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报警。91619时许,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勘验人员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并向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红塔区委办公室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事宜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在善后处置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基本保持稳定,死者遗体处理妥当,网络舆情平稳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区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公安、应急、医疗等各方面处置力量响应及时,未发生二次事故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分析,审查认定无犯罪事实,排除人为故意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厂区西侧厂区道路堆放成品塑料薄膜,因堆垛底部未采用规范支撑结构,仅依靠塑料托盘堆叠,支撑强度、承载极限不够,塑料托盘变形后稳定性不足,发生产品堆垛倒塌事故,从而埋压、打击到搬运木质托盘的员工杨*辉,造成杨*辉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中,事故现场位于室外,成品塑料薄膜堆垛采用塑料托盘承载堆放,实际堆放4层、高度已超过3米,未明确堆码高度限制,未明确承载极限,仓管员及员工路过堆垛时,肉眼难以观察堆垛位移、偏离、变形、倾倒等风险;堆垛底部采用的塑料托盘,其上方的成品塑料薄膜堆垛重量远超极限荷载,且未采取防范偏移、滑坡、倾倒等措施。

(二)间接原因

1.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到实处。

2.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对堆垛可能发生倾倒的风险预判不足,未制定并督促落实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规范现场安全作业事项,没有安排人员现场监护、监督。此次事故中,通过调取视频、询问调查等方式确认,事故现场仅有杨*辉1人独自驾驶叉车运载木质托盘至新厂区西侧成品堆垛处,徒手搬运木质托盘压盖遮雨布,无现场指挥与监督人员,其未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红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职责范围涉及的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2025年度,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共81户,涉事企业不在检查计划中。

2025年,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召集旭日塑料开展会议培训。具体情况为:2025424日上午,在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红塔区2025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推进会、红塔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13号令)解读”,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参训人员为*

事故发生后,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约谈,要求企业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厂区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对生产区域进行风险隐患整改排查,要求企业按时整改。

辖区街道办事处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高新区九龙片区龙池路,属于高新区管辖内企业。新厂区征地工作由北城街道于2014年完成后交由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于2023年通过竣工验收,2024110日投产使用。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老厂区)属于春和街道,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新厂区属于北城街道,新厂区与老厂区之间仅相隔一条道路。北城街道按照注册地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原则,未对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开展日常检查。春和街道在2025年内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通报上季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研究预防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召开党工委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春和街道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期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春节、五一、十一、中秋、汛期等重点时间段,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督导帮扶工作;日常检查工作中,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街道一并研究解决,同时向企业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高新区管委会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成立玉溪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11日组织召开了2025年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认真总结2024年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2025年工作。高新区与园区包括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39户重点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底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进行现场考核。认真落实国家、省、市要求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安全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利用微信群统一转发文件精神,并要求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上报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玉溪市旭日塑有限责任公司料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2.安全生产日常检查。224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了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玉溪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园区重点企业,属于重点检查对象,经检查生产车间发现,生产现场存在叉车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部分叉车工未系安全带;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通道;电表箱乱拉乱接;叉车通道混乱,不畅通等4个问题,要求玉溪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玉溪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于31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4个隐患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在玉溪高新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中,旭日塑料被列为高新区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各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现场督查的对象,进行了现场检查。617日,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对玉溪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第2轮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存在原料仓库部分应急照明灯具缺失1个问题,并限期15天完成整改,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玉溪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多次检查中,现场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台账都进行了督促建立,但效果较差。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高新区认真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月”有关工作要求,提升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统筹安全与发展的理念,高新区于626日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辖区内包括玉溪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80余户企业参加。同时,积极督促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辉作为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未及时辨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缺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区内堆垛安全管理混乱,风险预判不足,管理责任缺失,未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执行其自身制定的《仓库管理办法》流于形式,组织仓管员、搬运工开展作业不规范,未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监督、协同开展作业;对员工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全未督促落实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责任人员

*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4111967********住址:玉溪市红塔区)作为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到实处;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伟给予行政处罚。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显,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王*显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务部负责人钦*刚,未全面预判堆垛过程中可能存在倾倒、打击、埋压的风险未安排人员现场监护提醒,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发展思想,未统筹好企业发展和安全,企业领导中,董事长、总经理对安全重视程度不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空转,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缺失,将安全生产工作转手交由总经理全面负责,推脱安全生产责任。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核实,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制定、教育培训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未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导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员工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管理停留于签字签到,形同虚设,且未落实到全员参训、受教育,对安全生产风险认识不足,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二)风险隐患识别防范查改不到位。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不严格,对厂区内仓库管理、堆垛管理、产品仓储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现场作业监督、协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厂区内部仓储、堆垛管理失职失责,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发展安全。企业长期占用厂区内部道路随意堆放成品、原料的风险隐患,已成为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乃至整个企业默许行为、长期存在、无知无畏;堆垛采用塑料托盘进行承载,未进行风险预判,未对塑料托盘承载能力进行复核计算,仅凭固有经验无序堆放,直至塑料托盘上方荷载超过其承载极限、发生变形,进而上部塑料薄膜失稳倾倒,未进行防倾倒加固处理,在其厂区内部分堆垛中均存在类似情形,堆垛安全风险意识严重缺失,发生倾倒、埋压、打击事故属于必然。员工未按照企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危险作业的风险隐患问题,无人提醒、无人监督、习以为常。

(三)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园区内企业管理主体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组成部门,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及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涉事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传导、指导、督促不足,与当前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存在不相适应之处。

、整改要求及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分析总结企业发展面临的事故风险隐患,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深刻反思事故成因,主要领导要对照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统筹企业发展与安全,切实扭转错误认识和偏差,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经营同部署、同落实,将安全生产执行到生产经营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切实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结合企业生产性质,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认真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第一责任人要带头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在深入反思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深做实做细,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红塔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辖区内企业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管控和治理,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报、自改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专家检查评估机制。强化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坚决要求整改到位,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人员伤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运用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宣传警示教育辖区内单位企业,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四)统筹落实企业管理和安全发展。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在管理服务企业的同时,切实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园区内各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状况、生产场所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等逐项进行排查,指导企业并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针对性的指导,组织、督促管辖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乡(街道)、各部门结合此次事故,切实明晰企业监督管理属地和责任辖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辖区内风险较高、隐患突出的,要及时反馈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发挥“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从源头审批、行业监管、年检抽查、专项检查等环节,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指导,提升企业安全发展水平

全区各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抓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总体要求,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消减重大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凡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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