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玉兴玉溪公馆建设项目“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04 09:18 来源: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打印


20258261205分,红塔区玉兴街道玉溪公馆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826接报后塔区应急管理局、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兴街道办事处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经初步核实向区人民政府作了汇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有关规定,受红塔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与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街道办事处、红塔区总工会2025826组成了“8·26”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红塔区玉兴街道玉溪公馆建设项目“8·26”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踩空坠落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11056981****,于20121123日成立,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经营范围包括电梯及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的销售;电梯的安装及维修等;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TS335****,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794日;

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金捌佰零捌万元整,于20068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790286****,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棋阳路社区居委会,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云建房证开字(202212**号,资质等级为二级;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股东李*胜,是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华裕·玉溪公馆

工程地点:红塔区东风路与玉兴路交叉口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玉红发改投资备案[2023]02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8046.58㎡,地上建筑面积28837.76㎡,其中A栋商业建筑面积9173.29㎡;B栋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9664.47㎡;地下建筑面积9208.82㎡。

20231215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晋建集团八建(云南)建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以及室外工程。

截至2025826日,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主体结构已经完工,水电、消防、桩基、主体、电梯等未完成验收,需进行联动调试,调试验收后即可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三)电梯购买、安装及安全管理事宜

20241118日,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购买了7部客运电梯,用于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的客运电梯安装使用,总金额136.1万元,其中设备价102.6万元,安装运输价33.5万元,签订了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与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对接购买事宜,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电梯在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的安装事宜。

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一共购买了7部电梯,其中A幢安装3台电梯,B幢安装4台电梯,电梯202412月份到货,2025213日开始安装,于20254147台电梯主体安装完成。事发电梯位于B幢东侧,截至事故发生时,7部电梯的安装工作基本完成,但电梯各层门的外呼按钮尚未安装,未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向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在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入场时,未与项目总包单位晋建集团八建(云南)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经查阅相关资料,电梯安装单位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接受总包方的安全管理,但因电梯安装作业面及安装限制,在安装时由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在电梯安装完成后交付前,由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对7部电梯进行管理。

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在入场安装前,对入场安装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电梯安装的安全交底,有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电梯安装安全交底的记录台账。

(四)违使用电梯情况

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的施工电梯于2025613日由总包方晋建集团八建(云南)建工有限公司组织拆除。因施工现场偶尔还需要对施工材料进行楼层上下运输,因此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未验收电梯临时运送材料协议书,由电梯安装单位指派一名负责驾驶电梯配合使用电梯单位运送材料的司机,由使用单位支付电梯安装单位500//天,作为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及使用完毕后对电梯的二次调整费用。经调查,电梯使用单位从85日开始第一次违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进行材料运输,截至2025826日,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一共收到过7.5天的付款,合计3750元。

为方便材料运输,在使用电梯前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联系电梯公司销售经理*,让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电梯驾驶,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指派的电梯驾驶员为*,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电梯驾驶员*及销售经理*均持有能打开电梯层门的三角钥匙。该建设项目B栋电梯的基站层设置在一楼,电梯停止运行后10分钟内,轿厢没有运行指令,会自动返回基站停靠。在使用未安装使用面板的电梯时,需要到基站层所在的一楼,用三角钥匙按规范操作流程打开电梯层门,查看轿厢是否在该层,当进入位于一楼基站位置的轿厢后,通过轿厢内面板操控电梯。

事故发生经过

2025826日早8时许,*接到*电话,因当天工地清运楼层建筑垃圾需要使用电梯,让*联系*来驾驶电梯,随后*将三角钥匙送到项目售楼部给*后,表示*有事暂时来不了,使用电梯需要找持有操作证的人来驾驶电梯叮嘱不要自己使用,随后将B栋东侧电梯启动后离开。自9时至12时,*多次使用三角电梯打开层门驾驶电梯运送人员、材料或清运垃圾。8261203分,身处26楼的工友*打电话给*,让*开电梯到26楼接其下楼,*接到电话后与同事*共同前往B栋东侧电梯,1205分,*拿着三角钥匙打开了负一层与一楼之间F层电梯厅门后直接迈入电梯,踏空坠落至负二层电梯井底坑。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红塔区玉兴街道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B栋东侧F楼电梯厅。电梯厅门净宽0.9m,净高2.1m,轿厢内净高2.6m,净宽1.5m,净深1.8m,额定载荷1350kg,每层电梯厅均未安装厅门外呼按钮,根据楼层高度和电梯井底坑深度推算,坠落高度约8m,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救援已结束,负二楼左侧厅门救援损坏,电梯厅门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禁止使用标识。

经调查,*银当日曾多次使用该部电梯后将轿厢停于F层,但因一定时间后轿厢会自动返回基站层1,当*最后一次使用三角钥匙打开F层电梯厅门时,未检查轿厢是否在该层,误认为轿厢还停留在F层,故而踏空导致事故的发生。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男,36岁,身份证号:5304021989********,汉族,家住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莲池社区,*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未持有电梯特种设备操作证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8261206*拨打了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25分左右,119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并将*从负二楼电梯井坑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1340分,勘验人员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并向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红塔区委办公室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事宜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在善后处置过程中,者遗体处理妥当网络舆情平稳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从发现到抢救迅速、有效,应急响应体系完善,没有延误,没有造成事故扩大,应急救援及时未发生二次事故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银违规使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未确认轿厢位置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电梯,踏空坠落至负二层电梯井;事发时电梯设备未完全调试完成,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存在不安全状态;上述主、客观因素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正在进行安装、调试的电梯管理失控,电梯安装、销售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违规配合甲方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对电梯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失察;电梯厅门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禁止使用标识;

2.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组织工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6日受理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在红塔区东北北路3号玉溪公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电梯安装事宜的相关报批手续齐全,截至事故发生时,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未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向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二)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多次组织人员到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提出多项整改要求,并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三)玉兴街道办事处

玉兴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施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作为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违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以致发生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违反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正在进行安装、调试的电梯管理失控,违规配合甲方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对电梯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失察;未依法依规在电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禁止使用标识;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组织工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住址: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作为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建设项目安装完毕的电梯没有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04221989********,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阳宗镇)作为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违规将打开电梯层门的三角钥匙交由不具备电梯操作资质的人员使用,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24011970********,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星云路作为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华裕·玉溪公馆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督管理公司工程项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安全管理混乱:企业领导及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生产效益而忽视安全风险。没有将安全置于首位,企业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员工安全对作业环境的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等,使得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隐患放任自流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已知的安全隐患不整改,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的登记、整改、复查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标准化作业规程;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规范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减少因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风险。

、整改要求及防范措施

(一)云南芬通电梯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安全风险,有效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控,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扎实开展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施工区域内电梯交付使用前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法、知法、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控,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对特种设备领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四)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单位整改情况予以监督。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属于监管范围的各类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突出违法行为。

(五)玉兴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整改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源头整改、彻底消除。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区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对外来企业各部门要按监管职责严格监管,必须层层压实责任,坚决做到安全责任不落空,要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根除安全生产侥幸心理,一旦查实问题和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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