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07时40分,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在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设备拆除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者于2025年7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7月27日接报后,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大营街街道办事处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经初步核实后向区人民政府作了汇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受红塔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与云南红塔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红塔区商务局、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街道办事处、红塔区总工会于2025年7月27日组成了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7·7”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7·7”事故是一起因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在作业过程中踩空坠落后被物体打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为冯*莲,注册资金陆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2706378****,于1989年6月30日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地址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JZ安许证字〔2021〕0400**,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7年8月1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703****,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滕*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93348****,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销售;建筑物拆除工作(爆破作业除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营业期限为长期。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陕)JZ安许证字〔2024〕0357**,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7年7月24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6181****,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30年6月10日;持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610302GA***;持有环保工程(施工、设计、安装、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一级,编号为SSDY202411****,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亿陆千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87392****,注册地址为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黑龙潭,经营范围包括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压延、钢压延加工及金属制品铸造销售;金属板材、型材、钢铁铸件、焊管的制造销售等。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被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整合收购,由于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搬迁至峨山彝族自治县,目前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处于整体设备拆除及场地平整阶段。
(三)项目概况及项目安全管理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溪基地钢铁设备资产拆除项目是于2025年5月9日,滕*军以人民币2.5亿元个人名义购得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标的“汇溪基地钢铁设备资产(以现场确认的实物资产为准)”滕*军中标后,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计划将汇溪基地钢铁设备资产按照先附属后主体,先易后难,先外围后中间的顺序进行拆除。即先配电设施拆除、附属设备设施拆除,管道、管线拆除,建构筑物、通廊拆除,最后高大设备和建构筑物。
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整个拆除项目分为五个标段分包给了四家分包商。此次事故发生地点在2#高炉区域,该标段由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包。2025年5月17日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溪基地钢铁设备资产拆除施工协议,工程地点为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高炉标段,工程范围为石灰窑、1#2#高炉、喷煤车间、余热发电、TRT、原料破碎、除尘系统、部分建构筑物(主厂房保留)、各类介质管道、现场备件及尾料的拆除(甲方现场指认为准),施工费用预计160万元。
总包方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核查,并安排了孙*东作为该拆除项目现场负责人。
在项目管理上,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溪基地作为甲方,对5个标段按照每个标段2人的要求安排了10名人员对拆除现场进行指挥管理,主要工作是核对拆除内容,保障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涉及特种作业的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拆除项目总体负责,成立了项目部,任命张*昌为项目经理,安排孙*东、姜*龙等人对拆除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经查、玉昆钢铁汇溪基地在总包方及分包方入场时,对入场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与总包方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签订了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协议,约定了相关安全管理事项。在特种作业施工前,需进行特种作业票审核制度,需玉昆钢铁汇溪基地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情况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施工。
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二级分包商施工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每天就当日施工内容进行部署及安全交底。2025年5月17日,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环境管理协议,约定了相关安全管理事项。在该设备拆除项目中,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将所有拆除内容均进行分包,未承担具体的施工内容,对每个标段安排两名现场管理人员,配合标段拆除内容的施工现场工作,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管理,在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的是孙*东、姜*龙。
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在所负责的标段安排了李*、陈*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日常对所在标段拆除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对每日施工内容在班前会进行部署及安全交底,涉及到特种作业的内容,向上级管理人员及甲方进行报批,并进行施工安全监护。在拆除流程上,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按照总包方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制定的拆除施工方案,对计划拆除内容进行拆除,在拆除现场听从玉昆集团汇溪基地现场工作人员及总包方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拆除。
2025年5月12日,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授权李*为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的拆除工程。
经查,在2#高炉风机方设备拆除现场地面有较多电缆沟,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在施工前仅对作业人员进行口头交底,要求注意作业安全,未对现场电缆沟钢制盖板进行固定,铺设人行通道,防止人员失足掉落。
经查看交底记录,2025年7月7日,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陈*伟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监督交底,其中第11条描述到,施工区域现场管理员,要确保作业环境无危险源,安全辨识工作要提前做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7日早7时,陈*伟召集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召开了班前安全交底晨会,告知了作业人员今日施工内容。7时30分左右,高*文和殷*在制氧厂门口风机房做电缆、配电柜拆除工作,两人准备将剪断后的废旧电缆线拖拽到风机房门口,在路过配电柜旁的电缆沟时,高*文听到“哗啦”声后前往查看,看到殷*掉入电缆沟里,被盖板压着。然后高*文给李*和陈*印打电话,告知他们殷*掉入电缆沟里了。李*和陈*印来到现场后,三人共同把盖板抬起,随后将殷*抬到陈*印车里送往红塔区中医医院治疗。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红塔区大营街街道黑龙潭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2#高炉风机房配电室。据勘验当日情况,现场留有一座高约2m,宽约1.2m,长约5m的配电柜,现场地面有较多电缆沟,沟内已无电缆,电缆沟深约1.2m,宽约0.5m,打击死者殷*的钢制盖板长约1米,宽约0.8m,厚约5cm,重量约150kg。部分电缆沟上有钢制盖板覆盖,部分电缆沟上未覆盖盖板。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殷*,男,49岁,身份证号:37040219760520****,汉族,家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办事处,2025年5月19日,殷*与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玉溪汇溪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工程项目处理完毕时止。殷*在该项目为杂工,不进行特种作业。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及医院治疗情况
2025年7月7日07时许,李*、高*文和陈*印三人把盖板抬起来后,高*文抬着他的脚,李*抱着头和腰,两人一起把他抬出了电缆沟,等到陈*印把车开过来后,三人把他抬到了车的后排,之后三人带伤者到了红塔区中医医院,因伤势较重,红塔区中医院不具备医疗条件,随后红塔区中医医院的医生联系了120急救车转院至玉溪市人民医院;2025年7月7日17时许,殷*进行手术,2025年7月8日06时许,手术结束后殷*进入了重症监护室;2025年7月26日早,殷*转入重症病房;2025年7月27日03时34分殷*经抢救后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脓毒症并脓毒性休克,肾功能衰竭,严重内环境紊乱。2025年7月27日05时46分李*拨打了报警电话。
由玉溪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殷*死亡诊断为一、多发伤:1.双侧多根肋骨骨折;2.右侧血气胸;3.肺伤;4.肝伤:5.L1、L5椎体压缩性骨折;6.胸腰椎横突骨折;7.脊髓损伤;8.升结肠缺血坏死;9.空肠破裂;10.横结肠浆膜层撕裂;11.下腔静脉破裂:12.肠系膜破裂出血;13.多发骨盆骨折:14.创伤性膈肌破裂;二、创伤失血性休克;三、重度贫血;四、脓毒症并脓毒症性休克;五、肝功能不全;六、急性肾功能衰竭;七、凝血功能障碍;八、低蛋白血症;九、酸碱电解质代谢紊乱、高钾血症;十、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十一、急性呼吸衰竭。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与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事宜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在善后处置过程中,死者遗体处理妥当,网络舆情平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在死者受伤后并未向上级总包单位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甲方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2025年7月27日05时46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管理人员李*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经调查,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溪基地钢铁设备资产拆除项目施工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安全应急预案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急救措施,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不被破坏,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李*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并未与甲方、总包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该行为属于事故迟报行为。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设备拆除作业人员殷*在未仔细观察现场作业环境,行走过程中掉落至电缆沟,电缆沟上的盖板因惯性掉入沟中从而打击到作业人员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此次事故中,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未落到实处,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2.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辨识并整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云南红塔区产业园区管委会
云南红塔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将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公司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问题纳入风险隐患化解专项行动,3月15日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公司停产,停产时已及时督促企业做好停产前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另分别于2月25日、5月13日、5月28日到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停产、设备拆除前后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二)大营街街道办事处
截至2025年8月,大营街街道办事处2025年共到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公司检查5次,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多条整改建议,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拆除现场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拆除,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红塔区商务局
红塔区商务局作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是针对当地取得相应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进行管理,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作为外地企业,未在红塔区对辖区内进行设备拆除前提前告知区商务部门。
(三)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红塔区工信局作为钢铁行业主管部门,在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5日将剩余1座450m³高炉、1座50t转炉进行破坏性拆除后,于3月16日会同市工信局及专家组验收,3月24日通过省级专家组验收。在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对高炉和转炉进行破坏性拆除期间,红塔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带队多次到拆除现场检查指导,确保前期拆除工作顺利完成,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在通过省级专家组验收后,自行对其资产进行处置,确定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废旧物资拆除和回收,未在设备拆除前提前告知工信部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殷*作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对作业环境危险源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整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219740708****,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意识淡薄:企业领导及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生产效益而忽视安全风险。没有将安全置于首位,企业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员工安全对作业环境的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等,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对已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整改、复查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七、整改要求及防范措施
(一)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召开安全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生产区域的安全管理,落实责任要求,严格奖惩;认真对员工进行再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对生产环境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毕,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扎实开展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一线作业人员因疏忽而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宝鸡市鑫拓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必须确保分包单位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严格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杜绝违法再分包。要将分包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包含资质审查、人员信息、安全检查等要素的管理台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组织分包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再学习,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从源头上构建安全生产防线。
(三)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要通过加强沟通衔接、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提升承包商管理水平,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严格分包商准入,完善承包商自我监督约束长效机制。在日常安全监督基础上,甲方要对各标段选定的分包商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共同制定改进措施和提升方案,确保拆除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四)云南红塔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园区内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状况、生产场所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等逐项进行排查,指出企业在消防设施、材料储存、作业现场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五)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区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对外来企业各部门要按监管职责严格监管,必须层层压实责任,坚决做到安全责任不落空,要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根除安全生产侥幸心理,一旦查实问题和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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