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09时,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所属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接报后,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洛河乡人民政府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先期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经初步核实后向区人民政府作了汇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受红塔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与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洛河乡人民政府、红塔区总工会于2025年6月3日组成了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6·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3”事故是一起因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在矿洞内存在坍塌危险的连接老采空区巷道上厕所时,被采空区坍塌的泥土石块掩埋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0734320****,于2002年3月11日成立,注册地址为玉溪市高新区E区,经营范围包括汽车货运;五金交电;铁矿的开采及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即: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是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李*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681275****,于2008年6月4日成立。注册地址为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双龙村委会二组,经营范围为铁矿的开采及销售。
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共有3名投资人组成股东会,授权由投资人之一的普*平全面负责矿山的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投入等重大事项,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
(二)事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8万t/a地下采矿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双龙村委会上厂村
项目设计单位:云南屹岭冶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方: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
项目承包方: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
项目情况简介:该矿山为延续矿山,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许可证号为C530000201101214011****,采矿权人为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8.00万t/a,矿区面积为0.0749㎢,开采深度由2366m至1950m,有效期2022年12月9日至2027年8月30日。
2020年11月19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资源持续接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核准了该项目,项目总投资3941.1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00.43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全部由企业自筹。
项目于2023年6月20日取得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2023年9月开始进行基建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斜坡道及其辅助工程、通风系统工程、2145水仓、基建采场采切工程、XD02斜井疏通修复工程、井下积水抽排、主扇和风水电管缆安装工程及“六大系统”[]建设等工程。
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施工单位为易门俊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施工内容为将巷道掘进至380m,包含巷道的掘进、支护、通风、供电、供水、供气等工程内容。2025年2月19日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技改工程施工协议,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后续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因节后停工停产及项目建设炸药仓库的原因,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开始正式施工。截至事故发生时,主斜坡道已掘进至590m处,配备了工程施工的压风、供水、供电、运输、通风、排水等采掘工程所需设施设备。
2025年2月1日,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发文《关于成立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的通知》正式成立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并规定了各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设项目经理施*林,全面负责项目部整体运营和管理工作,下设项目安全部部长为毕*海,工程技术部部长为武*昌,设爆破作业组、机掘队和炮掘队。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625MA6Q8P****,于2021年4月27日成立。注册地址为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36号,经营范围包括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是玉溪华融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的分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
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35359**,有效期至2026年5月28日;持有爆破作业许可证(营业性)编号:530000130****,资质等级四级,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玉)FM安许证字〔2024〕14号,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企业负责人杨*伟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设安全部,安全部经理为赵*,公司对所承接项目由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公司安全部对所承接项目实施安全监管。
(四)事故相关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矿洞巷道采用由钢架与喷射混凝土结合形成的隧道支护结构。爆破或掘进后的巷道使用贴合设计尺寸的钢架进行支护,锁脚锚杆固定,喷射混凝土覆盖钢架并与围岩紧密贴合,形成整体受力结构。
2025年5月6日,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发现了采空区,在发现采空区后,施工方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对已发现的采空区向发包方进行了汇报,发包方要求设计公司就发现的采空区重新设计矿道方案。确定改道方案后,原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作为井下错车道使用。直至事故发生前,巷道未采取封闭隔离措施,该区域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并限制人员进入。2025年5月建设方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更新的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图纸,未更新采空区标识。
据查,事故发生当日,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带班领导建设方为张*伟,施工方为施*林,施*林因炸药仓库有事未下井,08时08分张*伟下井,对当日作业内容及巷道安全进行检查后出井,带班矿领导未与作业人员同下同上矿井、仅填写入井记录,未填写出井记录;经查洛河小铁山铁矿员工出入井登记表登记情况表明,事发当日张*建负责运输材料多次出入井,徐*南和徐*安在寻找张*建过程中也多次出入井,但出入井登记表只登记了一次张*建、徐*南入井,两次徐*安入井(第二次入井为协助现场勘验时所填),出入井管理不规范,井口值班室未安排专人值班,井口管理混乱,出入井登记表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填写出入井相关记录。
此次事故中,死者张*建于2025年5月17日到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部工作,未经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岗前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
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洛河小铁山铁矿设有“五职矿长”:矿长周*明,安全副矿长陶*世,生产副矿长杨*,总工程师李*茂,机电副矿长张*伟,另设有安全员李*文和陈*云。
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任命毕*海、徐*南为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部任命徐*南作为专职安全员,因徐*南还持有井下特种作业证,平时项目部还安排其从事支护作业,多重履职致使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五)事故发生经过
6月3日08时,徐*南、徐*安和张*建来到井口值班室,张*伟对三人召开班前会,安排了今日的作业工作。8时05分,徐*南和徐*安入井进行支护作业,张*建负责运输材料,张*伟下井检查后出井对地面材料进行清点。徐*南和徐*安在井内进行支护作业快结束的时候,张*建运送完最后一批材料,张*建就跟徐*南说他肚子疼想出去上厕所,便独自离开作业面,到主斜矿道545m处进入了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上厕所,在上厕所过程中发生坍塌,将张*建掩埋致死。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双龙村委会上厂村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2240m

矿洞进深545m处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勘验人员到达现场时救援工作已结束。在事发巷道处有大量积水,积水前方为采空区坍塌后涌入的泥土石块,坍塌区域前方巷道顶部已进行过支护,巷道内已支护位置无明显垮塌痕迹,据了解,积水为事故当日涌入。
据查勘,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无封闭隔离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并限制人员进入。事发当天洛河乡有中到大雨,已持续降雨数日。
13时许,勘验人员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并向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红塔区委办公室进行了报告。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张*建,男,24岁,身份证号:52242720010607****,苗族,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观风海镇,于2025年5月17日到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工作,为项目部杂工,主要负责运送材料,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和购买保险。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3日08时45分,徐*南和徐*安完成作业后来到井口值班室,问张*伟有没有见到张*建,张*伟说没有,徐*安去厕所回来后说张*建也没在厕所,徐*南和徐*安便回到生活区,也没有见到张*建,徐*南和徐*安就跑回矿井,跟张*伟汇报了这个情况,三人便一起下井寻找张*建,沿着矿洞寻找直到作业面都没有发现张*建,后来退出到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时看到有微弱的亮光,进去查看发现石块下方漏出安全帽,灯光从石缝中露出,三人意识到张*建被掩埋,就开始徒手进行救援,掩埋张*建的砂石土块中有一块大石头压住张*建挪不开,张*伟就让徐*安把装载机开过来将大石块抬起,并用装载斗撑住上方石块防止垮塌,三人合力将张*建救了出来,张*伟检查后发现张*建已经没有了脉搏呼吸,鼻子、嘴巴都有血迹,三人将张*建移出了矿洞后,随即张*伟向矿山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事宜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在善后处置过程中,死者遗体处理妥当。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因井下无通信设备能与地面取得联络,无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在井下救援人员救援过程中,使用了装载机斗进行支撑防止二次垮塌,出井后张*伟向矿山负责人普*平进行了报告,普*平随即就此事故的发生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进行了汇报。相关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对网络舆情进行了监管,未发生二次事故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矿山未按规定及时封堵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张*建违规到采空区坍塌涌出至巷道的废石堆处上厕所,被坍塌的废石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管理不力,发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未将承包方纳入统一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资质、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有效审核和监督;巷道掘进过程中与老采空区贯通,事故区域未被正确识别为危险区域,未及时封堵。
2.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张*建未经教育培训便下井作业;未在危险区域设置临时围栏和警示标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事故当天专职安全员徐*南同时作为支护工下井进行支护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人员违规进入危险区域。
四、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矿山专项安全保障系统未与项目施工同步建设,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矿洞主斜坡道已掘进590m尚未安装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安全保障系统,导致井下作业人员未能与井上人员及时取得联系。
(二)巷道支护不满足要求,勘验过程中发现巷道支护滞后,钢拱架未有效接顶。
(三)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选型错误,不能检测氮氧化合物。
(四)承发包双方未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未履行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五)井口管理不到位,井口值班室无专人值班,未对下井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作业许可等条件进行复核。
五、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红塔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在此次检查计划非煤矿山企业内,2025年4月7日,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进行了复工复产验收检查;2025年5月22日,红塔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乡、街道组成检查小组,对红塔区内在产在建的非煤矿山露天部分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洛河乡人民政府
洛河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辖单位,2025年对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进行现场检查四次,分别是2025年1月15日、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24日和2025年5月11日,提出多条检查意见:1,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2,对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方安全职责,采取专业施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等。检查情况由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安全员李*文签字确认。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的全面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建,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杂工,违规到连接老采空区的巷道上厕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地下采矿工程的发包方,未严格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承包方纳入统一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资质、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有效审核和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落实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规范要求,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小铁山铁矿项目部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未落到实处,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落实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规范要求,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普*平,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实际负责人,矿山的管理由其全面负责(男,彝族,身份证号码:53240119770715****,住址: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到实处;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普*平给予行政处罚。
2.杨*伟,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242719690217****,住址:玉溪市红塔区虹桥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到实处;未有效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杨*伟给予行政处罚。
3.施*林,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小铁山铁矿项目部项目经理(男,彝族,身份证号码:53242719690429****,住址: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兴隆街),系事故当日带班领导未与作业人员同下同上矿井,导致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无人监护落实;项目部未对下井员工进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施*林给予行政处罚。
(四)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针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红塔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非煤矿山领域专家深入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河小铁山铁矿项目,采取查阅资料、现场勘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要组织人员严格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情况达到要求。
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落实责任,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力求做到不留死角、不出盲点,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整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深刻反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现场监督与风险管控不到位:矿山企业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未履行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受采空区坍塌影响的高风险区域未实施物理隔离(如设置栅栏、警示标志),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对已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对新上岗人员管理教育不到位:事故中死者未经过岗前培训,不了解井下危险区域,致使下井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环境风险辨识能力,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出入井登记不到位,实际上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结果,应确保人员出入井登记,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八、整改要求及防范措施
(一)玉溪市龙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召开安全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要求,严格奖惩;二是要认真对员工进行再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重点内容包括危险区域识别、应急避险和操作规程等。三是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要定期复审(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少于规定学时),确保资质有效性;四是要认真落实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制度,要对从业人员出入井登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等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五是要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区进行严格的隐患排查整改。
(二)玉溪华融矿业有限公司要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矿山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是要注意加强盲巷废巷管理,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废弃井巷入口必须及时封闭,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无风区;二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三是要扎实开展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一线作业人员因疏忽而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隐患;四是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落实井口值班制度,确保人员出入井登记,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五是要对采空区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治理,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洛河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复盘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坚决防止非煤矿山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坚决落实“八条硬措施”“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严格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督促企业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全、查清、查实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三是要严格要求企业加强外包工程管理,矿山企业对所有外包项目要实施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四是要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偷挖盗采。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