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资金筹集。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地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度按10元的标准筹资,各级政府每个年度按40元的标准补助(市级20元、区级10元、乡镇、街道10元),合计每人每个年度50元。每个年度筹资的10元和政府补助40元中划出的2元,计12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基金以银行存折方式,由家庭成员负责保管,主要用于报销参加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就医的医药费和参加人员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中的自付部分。“家庭账户”基金归家庭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可以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冲抵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每人每个年度政府补助中的38元作为全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用于按规定报销参加人员在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点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二)资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全区统筹、专款专用,当年收支节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区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支出专户,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报销办法。参加人员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村(居)委会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看病就医,免收挂号费,门诊医药费由“家庭账户”基金报销。玉兴路街道办事处、玉带路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参加人员在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红塔区妇幼保健院、红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看病就医,门诊医药费也可由“家庭账户”基金报销。“家庭账户”基金用完为止(但不得消除账户)。
参加人员在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给予报销。乡镇卫生院、区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医药费“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500元;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按每次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费用)的40%、30%、15%、15% 报销;医药费报销“封顶线”每人每个年度500元。例如:×××一睥只交了1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但在×××中心卫生院住院时,共用去医药费10000元,剔除自费项目1000元,再按规定扣除起付线100元后,可报销:(10000元-1000元-100元)*40%=3560元。
(四)报销程序。门诊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后,由病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据、‘家庭账户’银行存折”等直按到开户银行按规定报销。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每月10日),由村卫生所医生负责统计并初审后(主要审核住院病人的真实性),医生持住院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收据、住院医药费一日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每月20日),由住院病人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五)孕妇正常顺产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严格的医药费限价收费政策。正常顺产住院分娩收费:乡镇卫生院医药费控制在600元以内,区级医疗机构医药费控制在900元以内。正常顺产住院分娩的补助:在区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正常顺产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200元,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正常顺产住院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报销。
(六)参加人员在市、区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需办理转院手续,若因市、区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出具病情介绍及病情证明,经区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出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
(一)资金筹集。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地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度按10元的标准筹资,各级政府每个年度按40元的标准补助(市级20元、区级10元、乡镇、街道10元),合计每人每个年度50元。每个年度筹资的10元和政府补助40元中划出的2元,计12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基金以银行存折方式,由家庭成员负责保管,主要用于报销参加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就医的医药费和参加人员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中的自付部分。“家庭账户”基金归家庭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可以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冲抵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每人每个年度政府补助中的38元作为全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用于按规定报销参加人员在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点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二)资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全区统筹、专款专用,当年收支节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区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支出专户,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报销办法。参加人员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村(居)委会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看病就医,免收挂号费,门诊医药费由“家庭账户”基金报销。玉兴路街道办事处、玉带路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参加人员在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红塔区妇幼保健院、红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看病就医,门诊医药费也可由“家庭账户”基金报销。“家庭账户”基金用完为止(但不得消除账户)。
参加人员在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给予报销。乡镇卫生院、区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医药费“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500元;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按每次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费用)的40%、30%、15%、15% 报销;医药费报销“封顶线”每人每个年度500元。例如:×××一睥只交了1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但在×××中心卫生院住院时,共用去医药费10000元,剔除自费项目1000元,再按规定扣除起付线100元后,可报销:(10000元-1000元-100元)*40%=3560元。
(四)报销程序。门诊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后,由病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据、‘家庭账户’银行存折”等直按到开户银行按规定报销。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每月10日),由村卫生所医生负责统计并初审后(主要审核住院病人的真实性),医生持住院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收据、住院医药费一日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每月20日),由住院病人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五)孕妇正常顺产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严格的医药费限价收费政策。正常顺产住院分娩收费:乡镇卫生院医药费控制在600元以内,区级医疗机构医药费控制在900元以内。正常顺产住院分娩的补助:在区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正常顺产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200元,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正常顺产住院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报销。
(六)参加人员在市、区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需办理转院手续,若因市、区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出具病情介绍及病情证明,经区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出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高仓镇人民政府 发布人:高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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