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特殊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09 09:49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溪市特殊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有关规定 
                                         ――摘自《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八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取得《生育证》后始得生育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 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 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 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实际 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特 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 子
  第十二条 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 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 ,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 或者未生育过的
  第十三条 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夫妻,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或者一方在边境县(市)和 执行边境政策的县,另一方在其他地区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高仓镇人民政府 发布人:高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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