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9 11:22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红塔区工作实际,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玉溪市红塔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19日至29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当面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877-2051891

通信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中路106

邮政编码:653100


玉溪市红塔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红塔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改、住建、工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应用预拌砂浆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站点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企业名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生产站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据定期验证或者材料变化,对配合比表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权责范围内定期组织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销售非本区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当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布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合同签订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价格以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预算定额、计价依据,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三章 运输和使用

第十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十九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红塔区所属11个乡、街道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实现全面禁止现场搅拌:

(一)自202341日起,红塔区玉兴街道、凤凰街道、玉带街道、李棋街道、春和街道、北城街道、高仓街道、大营街街道、研和街道区域以内建设工程;

(二)自2023101日起,红塔区洛河乡、小石桥乡区域以内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应通知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见证取样、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见证取样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环节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行业监管,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制定行业管理量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41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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