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玉溪市红塔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区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控制发程序
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严格文件管理
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并按规定格式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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