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红政办发〔2019〕2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21号)、《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乡(街道)是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家庭低保申请的受理、量化评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村(社区)协助乡(街道)对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精准低保积分制坚持“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红塔区户籍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重点提供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申请:
(一)人均收入低于红塔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符合低保条件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不再进行低保量化积分:
(一)申请家庭拥有轿车、越野车和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或客货运输车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摩托车除外);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不满三年的;非因拆迁、征收原因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股东)、个体登记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
(四)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村(社区)对其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领取退休金,或在机关事业单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并且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财产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且无特殊困难的;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又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费择校、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九)申请家庭有私房出租,有较大固定经商摊位或其他经营性收入,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财产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一)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十二)因吸毒、嫖娼、赌博、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三)已经死亡的或常年(连续6个月)不居住在红塔区内(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生除外),失去联系、监管不到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第三章 量化积分
第九条 接到申请后,乡(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等系统和平台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结合核对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对初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评分。
第十条 入户调查评分是指乡(街道)对初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并依据精准低保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100分。在15个工作日内由乡(街道)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相关工作人员,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逐项实行量化打分,施行“按人评分,按户施保”。
第十一条 调查方式
(一)入户调查。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实物、证件拍摄照片;
(二)邻里访问。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部门(单位)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乡(街道)对申请人入户调查率须达到100%。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据实填写《红塔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查)表》和《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入户调查量化评分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一节 入户调查评分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评分,分值35分。
(一)家庭成员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人员;
(3)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的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评分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学籍证明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近1年内的住院、出院或化疗、透析等重特大疾病证明材料。
(三)评分标准
按《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评定。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评分是根据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的多少进行评分,分值30分。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主要指标:
1.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情况按用人单位薪资平均水平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计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净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净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转移收入。包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礼金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3.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6.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7.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9.政府发放的保健补助金及长寿补助金;
10.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生活补贴;
11.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二)评分依据
1.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参照用人单位薪资平均水平或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2.赡(扶、抚)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均收入减去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3.集体分红以村(社区)、小组、单位分配标准为依据;
4.土地流转、租赁以实际合同为依据;
5.家庭经营收入按经营类别、规模及当地经营收入平均水平测算;
6.转移性收入中的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政策性收入,以上级规定的标准为准。
(三)评分标准
按《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评定。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评分是根据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评分,分值为35分。
(一)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二)评分依据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认定原则上以实物进行评分,也可按下列方式认定。
1.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2.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不动产权登记证》或者《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3.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按照登记人认定;
4.以实物打分的同时,拍摄实物照片备查。
(三)评分标准
按《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评定。
第十五条 扣分项目及加分项目评分标准。
(一)扣分项目(扣分对象为相应关系人)
1.凡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家庭有赡(抚、扶)养能力,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扣5分;有一定能力的,扣2分;无能力(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被宣告失踪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及患22种重特大疾病人员)不扣分;
2.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自建砖混、框架结构住房面积人均超过50㎡的,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扣1分;超过100㎡的,扣2分;超过150㎡的,扣5分;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商住房面积人均超过40㎡,扣1分;超过60㎡,扣2分;人均超过100㎡的,扣5分;
3.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3万元以下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微型车辆,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每辆扣5分;
4.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有小型个体经营(经营场地不超过15㎡)和3万元以下小规模种植、养殖业的,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每个扣5分。
(二)加分项目
1. 近一年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凡患重特大疾病开支医疗费用,除去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大病补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和兜底保障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患者本人加10分;每增加1万元,增加5分;
2.近两年因灾造成房屋和家庭财产受损导致家庭困难的,所有家庭成员每人加10分;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在校大学生(专科、本科)的,大学生本人加10分;在校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不含职中、贵族学校)的,本人加5分;
4.申请人家庭内单个人赡(抚、扶)养老人、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大学生(专科、本科)2人及以上的,每赡(抚、扶)养1人,本人加5分。
第十六条 入户调查评分家庭人均分值在65分以上(含65分)的,进入民主评议程序;65分以下的,视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第二节 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乡(街道)对入户调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以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乡(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二)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民主评议的时间、地点、民主评议对象名单。
(三)确定民主评议参会人员。应邀请9名以上的民主评议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会,同时可邀请区、乡(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四)召开民主评议会。会议议程如下:
1.主持人宣讲低保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会场纪律。
2.工作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情况、精准低保量化评分结果,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等。
3.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家庭调查及评分情况进行现场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对评分结果是否精准进行评议。
4.民主评议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评议人员半数的,进入乡(街道)审核阶段。
(五)民主评议会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拍摄照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程录像,影像资料保存2年以上。
(六)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人,乡(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节 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乡(街道)初审。乡(街道)审核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综合审核。对经入户调查评分,家庭成员平均得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的,且经民主评议得过半赞成票的申请人家庭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初审公示。将量化评分结果、民主评议情况、乡(街道)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街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评分表、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家庭成员平均得分在65分以下,或在审核、公示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乡(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街道)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全面审查乡(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第二十一条 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乡(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第四章 低保分类
第二十二条 分类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21号)文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分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分类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救助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分类及标准
(一)低保分类
城乡低保实行按人分类,按户施保。经入户调查评分、民主评议、乡(街道)初审、公示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确定为低保家庭,低保家庭成员中个人得分65分以上的可列为低保对象,具体分为A、B、C三类。
(二)城乡低保分类及标准
1.A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
(1)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多重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
(2)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种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病种以省民政部门规定为准)的患者。2.B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类。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
(2)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多重残疾三级和听力、言语一二级的残疾人;
(3)慢性病患者。包括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哮喘、痛风、肝硬化、甲减、先天性心脏病、脑卒中、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胃炎、慢性肠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传染病、结核病等需长期服药基本不能劳动的慢性病患者;
(4)在校大、中专学生,未成年人。
3.C类:除A、B类外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
(1)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四级和听力、言语三四级的残疾人;
(2)60—69周岁老年人;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低保金的享受标准,依据省、市相关文件实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街道)对精准低保积分制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乡(街道)给予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报区纪委(监察局)处理。
各乡(街道)是落实城乡低保积分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落实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的;在低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低保范围和标准,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城乡低保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纪检监察机关或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街道)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追回低保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瞒报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二)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乡(街道),继续领取低保金的;
(三)无故拒绝、抵制低保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红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先后制定出台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5〕46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力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基本人权,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保障好全区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精准确定低保对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解决低保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全面提升全区低保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分为六章三十条。从总则、申请、量化积分、低保分类、监督管理、附则共六个方面,对全区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明确了城乡低保对象申请、量化积分、审核、审批、低保分类、终止、异议复核、监督管理等城乡低保办理的规范程序。
下面,重点对量化评分事项进行说明:
(一)对申请对象量化评分主要是指乡(街道)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进行入户调查量化评分,采取百分制评分。评分紧紧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评分、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情况来设定评分项目。重点设立了劳动力状况评分、家庭收入情况评分、家庭财产情况评分三个大项共计100分。结合我区实际,其中,一是设定各项评分。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评价总分值35分;家庭收入情况评价总分值30分;家庭财产情况评价总分值35分;二是设置加扣分项目设置。根据申请对象家庭实际情况设置了加分、扣分项目。分值评价重点突出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赡、扶、抚养等责任义务的履行、自然灾害、突发情况急难支出等情况。
(二)关于量化评分的结果运用。根据入户调查评分的分值,达到相应分值即进入下一程序,以量化评分结果作为依据分别作出审核审批结论。
(三)关于禁止否决性项目的设置。将省、市政府及民政部门下发文件明文规定不得申请纳入低保的14种情形列为否决性项目,不再进行量化评分,并明确告知申请对象。
(四)《办法》明确了区民政部门的审批主体责任,各乡(街道)的审核主体责任以及各类低保经办人员责任,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红塔区户籍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
五、执行标准
红塔区执行玉溪市的标准。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
(1)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多重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
(2)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终未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种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病种以省民政部门规定为准)的患者。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类。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
(2)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多重残疾三级和听力、言语一二级的残疾人;
(3)慢性病患者。包括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哮喘、痛风、肝硬化、甲减、先天性心脏病、脑卒中、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胃炎、慢性肠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传染病、结核病等需长期服药基本不能劳动的慢性病患者;
(4)在校大、中专学生,未成年人。
3.除A、B类外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
(1)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四级和听力、言语三四级的残疾人;
(2)60-69周岁老年人;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低保金的享受标准,依据省、市相关文件实时进行调整。
六、注意事项
入户调查评分按照《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评定。
七、关键词诠释
【精准低保】: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
八、新旧政策差异
红塔区民政局于2018年5月草拟了《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初稿)》,并邀请相关单位和11个乡(街道)进行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经多番修改完善形成试行稿。出台了《关于印发<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红民字〔2018〕41号文件,并以试点先行,精准指导,分步推进,逐步覆盖的方式,在全区11个乡(街道)各确定1个村(社区)先行展开试点工作,后又在试行的6个月中不断完善,再经书面向区级相关部门和11个乡(街道)广泛征求意见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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