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通知公告
玉溪市红塔区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6-03-04 16:54 来源:红塔区档案局 打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二、主管部门:

红塔区档案局

三、实施机关

红塔区档案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4.《档案行政程序规定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县级权限

00017510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000175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县级权限00017510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000175103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档案主管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专业性较强

2需要保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简化提交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工作台账,对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审批结果、延迟期限等内容进行登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依据。

2.在日常业务监管指导过程中,加强对申请延期移交档案单位的业务指导,全面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3.加强档案主管部门与档案馆之间的业务沟通协同,结合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工作台账,科学规划和制定档案接收进馆计划。在延迟期限到期之前提出预提醒,并按照需要提供业务指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档案延期移交进馆申请报告

2)申请延期移交进馆的档案目录(包括档案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页数、密级、形成日期、载体形式、延期理由、拟移交进馆时间)

3单位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组织检查

4审批机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审批机构反馈审批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允许档案延迟移交进馆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至少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红塔区档案局申请延续,提交(1)档案延期进馆申请报告2)申请延期进馆的档案目录(包括档案类别、文号、责任者、题名、页数、密级、日期、载体形式、延期理由、拟进馆时间)。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红塔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红塔区档案

十五、备注

 


附件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区档案局26年).xls

主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877-2012345 网站地图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6130826 举报邮箱:htqzfbxxk@163.com

网站标识码:5304020009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

运行维护:玉溪市红塔区网络应急服务中心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