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
区政府公告第43号
《玉溪市红塔区贫困残疾人扶持救助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第四届红塔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贫困残疾人扶持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就医、就学、康复、就业等实际困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救助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扶持救助对象、标准及申报条件
具有红塔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可享受下列救助:
(一)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
1.救助标准:(1)低保、低保边缘和一户多残家庭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在各种医疗报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2)低收入家庭因各种突发性灾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3)低收入家庭因子女教育费用难以承担(不含择校生)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2.申报条件: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3.申报材料:救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审批表》。
(二)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助学
1.大中专学生救助
(1)救助标准: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考取中专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
(2)申报条件:高中阶段毕业后考取全日制院校中专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申报材料:救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入学证明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助学审批表》。
2.在校中小学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标准:小学(含学前)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初中350元、高中500元。
(2)申报条件:在校小学(含学前)、初中、高中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申报材料:由各乡(街道)残联负责审核,并统一填报《红塔区中小学残疾学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三)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当年补助外,区级每户配套2000元。
2.申报条件:有需求且家庭自愿、家庭成员中有行动较为困难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或需要借助辅助器具的其他类别贫困残疾人家庭。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审批表》。
(四)残疾人康复救助
1.安装假肢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补助外,假肢安装大腿每例补助3000元、小腿2500元、上肢2000元、上前臂35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并在指定的专业机构装配假肢的贫困肢体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肢体残疾人假肢装配补助审批表》。
2.肢体矫治手术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分配指标外自行手术的,补助手术自费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60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矫治手术的贫困肢体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手术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审批表》。
3.配置助听器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分配指标外自行装配的,一次性补助配置助听器价格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到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验配助听器的贫困听力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购置助听器原始发票,填写《红塔区贫困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补助审批表》。
4.精神残疾人医疗补助
(1)补助标准:重性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除各种医疗报销外,每例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新农合参合人员每例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自行住院治疗的,除各种医疗报销外,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按个人支付部分的40%、50%、6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符合服药条件的每人每月提供价值50元的药品救助。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住院治疗的贫困家庭中的精神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住院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审批表》。
5.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分配指标外自行训练的,补助训练费用的5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康复训练的贫困脑瘫儿童。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住院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
6.麻风畸残清创手术补助
(1)补助标准:每例补助各种医疗报销外个人自费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15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清创手术的贫困麻风畸残人员。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住院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麻风畸残清创手术补助审批表》。
7.聋儿语训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分配指标外自行语训的,补助训练费用的5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到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实施语训的7岁以下的贫困家庭聋儿。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监护人身份证、住院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聋儿语训补助审批表》。
8.低视力验配助视器补助
(1)补助标准:除上级分配指标外自行验配的,一次性补助验配助视器费用的50%, 最高不超过10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验配助视器的贫困低视力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配镜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补助审批表》。
9.残疾人用品用具配置补助
(1)补助标准:除区残联统一配发外自行装配的,补助购置用品用具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600元。
(2)申报条件:经区残联同意符合配置轮椅、拐杖等用品用具条件的贫困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购置发票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残疾人配置用品用具补助审批表》。
(五)残疾人创业就业救助
1.个体创业就业扶持补助
(1)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2)申报条件:当年在本辖区内自投资金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贫困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扶持补助审批表》。
2.养殖(种植)业扶持补助
(1)补助标准:养殖规模年存栏家禽1000只以上(含1000只),或年存栏牛5头以上(含5头),或年存栏猪50头以上(含50头),或年存栏羊50只以上(含50只),或水产规模在2亩池塘以上(含2亩),或种植规模在2亩以上(含2亩)的,每户补助3000-8000元;养殖规模在年存栏家禽2000只以上(含2000只),或年存栏牛10头以上(含10头),或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含100头),或年存栏羊100只以上(含100只),或水产规模在5亩池塘以上(含5亩),或种植规模在5亩以上(含5亩)的,每户补助10000-20000元。连续扶持最多不超过两年。
(2)申报条件:以养殖(种植)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一定种养技术和规模的贫困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塔区贫困残疾人养殖(种植)业扶持补助审批表》。
3.危房改造补助
(1)补助标准:新建每户补助15000元,修缮每户补助10000元。
(2)申报条件:因水灾、火灾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住房成为危房且符合新建(修缮)住房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3)申报材料:补助申请,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塔区农村贫困残疾人新建(修缮)住房补助审批表》。
三、扶持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各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困难情况。
(二)审核。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乡(街道)残联,乡(街道)残联核实后,根据救助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各类救助审批表,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红塔区残联批准。
(三)审批。红塔区残联收到申请和各类救助审批表后,进行入户调查,召开理事会研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2.社会捐助。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
(二)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救助金外,两年内对当事人不予救助。
(二)对侵占、挪用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救助项目及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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