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
《红塔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塔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红塔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塔区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红塔区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防震减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防震减灾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政府办(外事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水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科学技术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市供电局红塔分局、电信玉溪红塔分公司、移动玉溪红塔分公司、联通玉溪红塔分公司。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响应等级启动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负责启动。
(2)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一览表
分级 响应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重大 地震灾害 | 较大 地震灾害 | 一般 地震灾害 |
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 死亡(含失踪) ≥300人 | 50人≤死亡(含失踪)<300人 | 5人≤死亡(含失踪)<50人 | 死亡(含失踪) <5人 |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 ||||
震 级 | 人口密集地区 ≥6.5级 | 5.5级≤人口密集地区<6.5级 | 4.5级≤人口密集地区<5.5级 | 4.0级≤人口密集地区<4.5级 |
人口较密集地区 ≥7.0级 | 6.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 | 5.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 | 4.5级≤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 | |
响应级别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响应等级 启动权限 | 省减灾委 | 市减灾委 | 区减灾委 | |
应急处置 牵头机构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2.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 ||||
4预防和预警
4.1队伍能力建设
4.1.1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强化信息共享,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街道)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做好支援准备。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指挥体系建设
4.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市有关单位申请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乡(街道)或者区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地震保险试点和推广。
4.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准备
4.5.1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电信玉溪红塔分公司、移动玉溪红塔分公司、联通玉溪红塔分公司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单位、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防震减灾局等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单位要指导督促各责任主体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供电局红塔分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区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恢复被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5.7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应急、宣传、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电、防震减灾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体育、防震减灾等主管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各行业主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应急准备检查
4.7.1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防震减灾局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应急检查内容: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区防震减灾局要加强全区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区内发生有感地震后,区防震减灾局要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应急响应
5.1启动与发布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区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向市减灾委报告,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
(1)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防震减灾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区人民政府领导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同步做好与省、市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衔接。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Ⅲ级应急响应时,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积极争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组建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上级指挥部,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5.2.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1)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防震减灾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区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5.3工作机制
启动Ⅲ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时,应急期间实行集中办公工作制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召集相关部门组建工作组,集中办公。
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时,应急期间不实行集中办公制度,不组建工作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组牵头部门协调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6处置程序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6.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人员搜救
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自发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参加救援;组织转移群众和物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责任工作组:抢险救援组
(2)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灾情信息收集模板,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负责收集、汇总区级以上领导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区直有单位上报上级有关单位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责任工作组:灾情信息收集组
(3)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保障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重要事项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会议筹备等工作;负责抓好各项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责任工作组:综合协调保障组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对灾区食品、饮用水等进行卫生监督,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援助灾区医疗工作;开展灾害心理援助。
责任工作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5)受灾群众安置及遇难者善后处置
开展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解决受灾群众“六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救助要求;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社会的紧急救助;做好遇难者遗体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
责任工作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善后处置组
(6)抢修基础设施
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组织力量对灾区城乡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责任工作组:综合保通组
(7)灾害监测
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加强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加强危险化学品设施设备、输油气管道、矿山、尾矿库、民用爆炸物品等受损情况排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责任工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8)治安维稳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
责任工作组:公共安全组
(9)社会动员
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视情加强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反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责任工作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应急资金和救灾捐赠筹措组
(10)涉外事务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区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责任工作组:综合协调保障组
(11)新闻宣传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责任工作组:新闻宣传报道组
(12)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区直有关单位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工作组;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责任工作组: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13)督查监察
适时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督查监察,包括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执行政策及命令等情况。
责任工作组:督查监察组
(14)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5)恢复生产及重建
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方案及规划有序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及重建工作。
责任工作组:恢复生产生活及重建组
6.1.2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1)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
(2)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公安派出所、民兵、卫生院和其他抢险救灾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制、治安管理。
(4)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5)组织抢修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6)做好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
6.2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启动Ⅳ级响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1主要处置措施
(1)收集、整理、汇总全区各行业、各部门灾情数据,统一上报全区灾情情况;搜救和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受伤人员;组织开展排危除险工作。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开展震情趋势研判,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责任单位:区防震减灾局
(3)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4)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5)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6)正确引导舆论,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局、区融媒体中心)
(7)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工作,制定学生停课、复课计划。
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8)收集、整理辖区各行业灾情,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辖区自救互救、医疗救护、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做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级别,组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7.1邻近县(市、区)地震事件
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7.2地震传言事件
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等单位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及时做好辟谣等工作。
7.3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辖区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供电局红塔分局等部门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附则
8.1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实施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8.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职责职能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乡、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村、社区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所属乡、街道备案。
8.2.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8.3名词解释
8.3.1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8.3.2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8日印发的《红塔区地震应急预案》(玉红政发〔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14个工作组,统筹协调,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本组工作,参加单位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本组参加单位。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外事办)、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全区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保障支援。
2.做好上级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3.做好信息汇总(灾情信息除外)和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重要事项通知、情况通报;记录及传达上级工作组及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4.负责筹备指挥部相关会议,抓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5.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6.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讯(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等保障;协调军、地救援力量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7.组织处理涉外事务。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灾情信息收集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制定灾情信息收集模板,收集、整理、汇总各行业灾情数据,统一上报全区灾情情况。
2.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配置抢险救灾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转调配,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物资投送和发放工作。
3.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4.组织开展排危除险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
主要职责:
1.负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开展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对临时安置点场地提出安全选址意见,对长久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建立定点热食供应点。
4.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指导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管理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参加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主要职责:
1.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2.及时检测、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等。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综合保通组
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加部门:市供电局红塔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电信玉溪红塔分公司、移动玉溪红塔分公司、联通玉溪红塔分公司。
主要职责:
1.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组织力量抢通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3.组织力量抢通、保通通讯、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气象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加强空气、水质、土壤等灾区环境状况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对水库、化工厂、油气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4.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做好灾区防火、灭火安全。
5.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公共安全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参加部门:区司法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
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
2.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打击、防范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着重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5.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善后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参加部门: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主要职责: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部门:区防震减灾局。
参加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灾害的辅助决策意见。
2.开展震情趋势研判和地震流动监测,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3.开展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
4.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新闻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局、区政府新闻办)。
参加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管理媒体记者队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采取适当方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地震应急及次生灾害防范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应急资金和救灾捐赠筹措组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参加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政府办(外事办)。
主要职责:
1.向国务院、省、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2.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督查监察组
牵头部门:区纪委监委。
参加部门:区政府督查室、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
1.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察。
2.督促检查各乡、街道,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恢复生产生活及重建组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
参加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的、适合搭建的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3.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外事办):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发挥综合协调、后勤保障、运转枢纽作用;做好在红塔区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安全善后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核查、汇总、报送灾情信息;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救援抢险力量配置方案;统一调配灾区救援装备;组织协调预备役民兵、驻军及前来救灾的部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参与搜救被压埋群众;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因地震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救济;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发放,指导协调灾区开展生活自救;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区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安全鉴定;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抢修管辖范围内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指导灾后过渡性安置,做好供排水等工作;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收集管辖范围内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适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正确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国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管理工作;收集本系统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协调驻军及前来救灾的部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红塔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调动乡、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因地震引发的火灾、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调动公安系统救援力量参加救灾;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要目标警戒;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协调区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协调伤员转移救治;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收集受伤人数、疫情和卫生系统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帮助指导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根据救灾需求,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和转运工作;负责解决和调运灾区所需的救灾粮油;收集粮油企业受灾情况;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稳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被毁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做好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调用大型救援抢险设备;收集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震情速报和震情信息的审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核实宏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全力做好余震防范;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配合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协助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上级地震部门现场工作组的协调和保障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对病险水库、堰塞湖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和处理险情;做好水利设施的抢险排危;收集水库、灌溉沟渠、河堤、湖堤等水利基础设施受灾情况;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信息化、无线电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收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扶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筹集、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和处理险情;收集各类地质灾害损失情况;做好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宣传;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工作;合理调配应急教育资源,制定学生停课、复课计划;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收集教育系统人员伤亡和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政局: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天气实况和重大天气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林地排危除险工作,预防震后森林火灾;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灾区车辆停放管理;收集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预警和防控;组织开展灾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灾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灾区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化解工作;防控以宗教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和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驻区监狱、强戒所对服刑人员和强戒人员的监控和安置;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控制灾区动物疫情;组织供应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收集农业、畜牧渔业等农口系统的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筹集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确保抗震救灾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协调非灾区商贸企业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收集灾区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商贸企业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确保救灾重点部门、救灾车辆的柴油、汽油供应;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外来游客的救援、疏散、安置工作;负责文化设施和旅游景区的灾情核查统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提供《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涉震舆论引导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区委: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行动;组织志愿者做好灾民安置和心理抚慰工作;安排志愿者队伍接收、转运救灾物资;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组织筹集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确保灾区商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农业恢复生产所需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供应;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供电局红塔分局: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险排危,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安置(救护)点、医院等重要部门的应急供电;收集本系统企业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信玉溪红塔分公司、移动玉溪红塔分公司、联通玉溪红塔分公司: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保障灾区通信需要;收集各自公司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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