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2025〕 2-02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玉溪慧波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希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329164633D
地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中所社区居委会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的36份《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书证:(1)2024年12月16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2024年1月—12月检验车辆流水台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希团、站长侯瑞、环保负责人王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检人罗银、周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玉溪慧波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2)2024年12月16日调取的你(单位)《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36份,证明你(单位)36份《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实际不符的事实;2、(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造成36份《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实际不符的事实;3、当事人陈述:2025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侯瑞)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造成36份《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实际不符的事实;4、证人证言:2025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红、罗银、周鹏)各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造成36份《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实际不符的事实;5、视听资料:2024年12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造成36份《玉溪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实际不符的事实;6、2025年1月9日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含玉溪慧波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调整公示)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对36辆车进行环保检测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共计¥3180.00元(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2 月 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2-02号),告知你(单位)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测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80.00元(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