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胆子有点肥!过期食品也敢卖?
发布时间:2018-05-23 16:25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警示:1.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库存,以防食品原料及产品过期,别以为食品过期是小事儿,处罚可重着呢;2.消费者选购食品的时候要看清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防买到过期食品,发现问题食品可以通过电话12331、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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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7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餐厅食品操作间调料柜上发现:1.鸡排公社79781甘梅粉佐料,规格为1千克/袋,数量为2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制造商为上海诚帮食品有限公司;2.李锦记味蚝鲜蚝油,规格为6千克/桶,数量为1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保质期为一年,生产厂家为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3.拓东甜酱油,规格为500ml/瓶,数量为1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昆明拓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4.巧克力浆,规格为1.6L/瓶,数量为1瓶,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26日,保质期为一年,生产厂家为商丘市饮之健食品有限公司;5.冬瓜玉露,规格为960ml/瓶,数量为9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为一年,生产厂家为东莞市城佳咖啡食品有限公司;6.鸡排公社78131辣椒撒料,规格为1千克/袋,数量为2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制造商为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茸北分区文翔路268号,保质期为12个月。以上6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212元。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证件及证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当事人陈述,因当事人餐厅搬迁,当时比较混乱,在清理库存时粗心大意,未能及时对厨房进行检查及清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曾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17年5月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处以人民币11000元罚款。

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不得经营过期食品,但经营者往往忽视了查验,导致食品过期后仍然经营。

2.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导致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

(三)法律链接

本案为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法律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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